人们结婚看似是很自然的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婚姻并非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种经济关系。
从婚姻的源头追溯,似乎可以看到这种隐含的经济关系。伏羲庙中《重建伏羲庙记》碑文中有一句“以俪皮为礼,而正婚姻之始。”出自孔颖达《礼记正义》,引谯周《古史考》:“伏牺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说的是伏羲创建了婚姻制度,包括婚姻礼俗,要求男子以俪皮(两张鹿皮)为聘礼,向女方求婚。两张鹿皮是有价值的,而以两张鹿皮作为聘礼,意思就是交换。男子要通过交换和女方建立婚姻关系。于是,最原始的婚姻就有了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交易方式————交换。
男子通过两张鹿皮做交换,确立了婚姻关系。渐渐地,婚姻就成了固定配偶的男女关系,并且用伦理规范来保证。这种关系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以前一个人干活,现在两个人干活,要是生了孩子,还可以一家人干活,产生的劳动力是巨大的。要想维持这种劳动力的递增,就要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也可以说,婚姻关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稳定性与长期预期,让他们从长计议,作出更长期的更有效的决策来。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其实是男女两个人合伙经营的一桩买卖,共同投资,如果没有钱财,就共同投入劳动力,共同经营,等到有劳动果实产出之后,共同分享劳动果实。比如,夫妻双方要生孩子,要给孩子投资,要投资土地,要挣钱养家等等,都算是合伙经营。即便到了今天,稳定和睦的婚姻仍然是男女生活幸福的重要条件之一。
婚姻看似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实际上从订婚的时候开始,这种契约关系就已经成为了经济关系,也就是签订合同式的关系。虽然只是男方给了女方一定的聘礼,女方答应了,婚姻关系就算是确立了,但是婚姻关系隐含的条件是非常多的,男女双方不一定会明白。就好像自媒体平台让作者签合约的时候,合约条款非常多,作者不愿看或者来不及看就匆匆签名一样。青年男女结婚之后对婚姻关系的附加条件并不是非常熟悉,有的甚至懵懵懂懂,稀里糊涂就结婚了。还有的十几岁就结婚了,什么都不懂,一切都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指导。于是,很多古代的男女结婚之后,觉得不如意,男方可以写休书,休掉妻子;妻子却不能写休书,休掉丈夫。除却男权社会中男子具备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就是女子没有什么经济地位了。男人可以买女人做丫鬟,做老婆,而女人却不可以买男人做丈夫。《金瓶梅》中西门庆花了五两银子买了一个丫鬟,而他买拔步床竟然花去了八两银子。也就是说,一张拔步床的价格比一个丫鬟的价格还要贵。虽然很多婚姻是买卖婚姻————从男子下聘礼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这种经济关系,但并不妨碍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固性,传宗接代也是在所难免的,并不会妨碍太多。
很多男子把女人当成工具,却不会当成人来看待。除却男权社会的风俗之外,就是经济关系的制约了。那时候,男女不能同工同酬。一般情况下,“男主外,女主内。”结婚以后的男人可以在外打工,而女人只能在家洗衣服、做饭、生孩子,做好男人的后勤工作。男人挣钱养家,女人只是负责家庭事务,相夫教子,却不会产生太大的经济价值。于是,女人对男人有了天然的人身依附关系,结婚以后的女人离开了男人,就没法生活,毕竟,她们不会自己干活,或者说,社会不允许她们干活挣钱。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朝代都是这样,在晚明时期,南方的剿丝厂,就有女工,算是开风气之先了。但很快,这种资本主义萌芽就破灭了,妇女翻身得解放的时刻也就大大滞后了。
妇女要想解放,就要摆脱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这种人身依附关系说白了就是经济依附关系。只有让妇女挣钱了,男女同工同酬了,妇女才有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在家庭中担任和男人一样重要的角色。建国以后,妇女翻身得解放,真正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婚姻关系就更能代表一种经济关系了。男女共同挣钱养家,负担各种支出,或者进行一定的投资,连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以及分割规则,让结婚的男女都明白,婚姻经济关系以及道德责任。只不过,很多现在的年轻人,没有什么财产,却对婚姻不当回事,也不会遵守什么婚姻隐含的条件。譬如财产整合与分割,对孩子养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尊重对方,要对婚姻保持忠诚,不能有外遇,不能脚踩几只船等,只是社会进步了,婚姻已经变成了一种道德约束,法律约束,而这些约束却不具备很强的执行力。至于经济关系的约束,结婚之后的男女大多看得比较开,宜合则合,宜分则分。不会太在意,就是对于孩子的养育,他们也不上心,甚至有弃养的现象,简直就是不负责任了,就好像男女共同经营了一个项目,还没把项目经营好,就撤资不干了。除了道德方面的谴责,就是经济方面省钱了。
男女结婚不容易,从一开始下聘礼就已经确定了经济关系,但人是有感情的动物,钟情于对方,就要好好维护婚姻,不能随便离婚。毕竟,婚姻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稳定的婚姻可以让家庭收入逐渐增多。这就可以解释那些明明有外遇的结婚男女,却不想离婚的原因了,并非只是“吃着锅里看着碗里”,而是不能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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