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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最终处理结果为: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叄佰元整。
来源:巢湖市政府网站 邻里巢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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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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