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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管字〔2020)118号

关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已被撤销的公告

就各位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晨阳集团”)债权人、合作伙伴关心的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简 称“河南晨阳")知识产权纠纷案,管理人现对判决情况作如下公告:

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依法已被撤销

2021年8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晨阳集团、第三人河南晨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冀0609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2021年10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保定中院”)就该案作出(2021)冀06民终71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河南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原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已依法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河南晨阳称其有权依据原《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使用晨阳集团的字号、商标权、专利权、外观包装、著作权、技术秘密以及销售 渠道和平台等行为均属违法

二、保定中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保定中院作出的(2021)冀06民终7136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且人民法院有权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

三、尊重终审判决,依法参与市场活动

借保护知识产权之义,行“卡脖子、摘桃子”之实的行为绝非受法律保护。市场上的一些恶意竞争者,利用晨阳集团危困时刻没有戒备之心,步步为营,巧其心计抢夺市场资源,悍然发动不正当竞争,对于晨阳集团广大合作伙伴因此遭受的恶意市场滋扰,我们深表痛心。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应从不正当行为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现法院已判决撤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在此,管理人郑重提示广大合作伙伴和终端消费者:依法参与市场活动,购买受法律保护的晨阳集团正品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管理人始终对任何侵犯晨阳集团权益的不法行为保留司法追诉的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法报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市场上恶意散播不实言论、商业诋毁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也将与广大合作伙伴、消费者朋友一道依法维权

特此公告。

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