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正式印发,针对在执行过程中仍未能正确理解适用的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其中不少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一起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知青等人群视同缴费年限

① 针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对合同制职工的原知青经历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明确了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② 明确了参保人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影响其在企业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转移案件视同缴费年限

① 外省转入的合同制职工不宜适用外省规定认定其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② 针对部分参保人如仅按广东省规定认定,则导致在外省的部分年限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明确了应当结合外省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至外省实施个人账户制度前月。

③ 办理了外省转移接续手续且提供了缴费时间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对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按照规定提供缴费时间记录。

④ 外省企业职工在外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后进入我省工作的,经办机构将对其在外省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连续工龄,依法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论,对是否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程序不再作要求。

⑤ 在省内多地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可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发养老保险待遇,无需先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① 明确了不能在多地领取一份以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明确了出生证明是出生时间认定的首要证据效力,有出生证明的,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③ 部分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其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待遇时,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相关比例考虑预留参保人及其所供养直系亲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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