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了分户评估报告,但是我们对该报告并不满意,认为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过低,自己很亏,无法接受。那么,当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并且,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还赋予了被征收人权利教济的方式,即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然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寻求法律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