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人人都成了自媒体博主。而在我们身边就有一些人,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往往就会以瞒天过海、后者是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便开始行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等现象。
其实,就在短视频兴起,我们大家也随时可能成为别人短视频中的主角。只不过是在不知情下,被偷拍乃至被安排下无厘头剧情,这实在会令人有反感,且也会给自身生活带来干扰。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事实上,就在前不久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而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值得一提的是,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而让人值得深思的是,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借助媒体报道来看,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这样的测试,虽说是看不出来摆拍痕迹,但同样也是一种偷拍行为。
总的来说,街拍视频虽唾手可得,但也不是说想拍就拍的,要知道其背后是有侵权风险。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因此,对于街拍创作者来说,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