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家乐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农家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7月22日,共向消费者收取10381套消毒餐具使用费共计2076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已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构成了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使用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设定最低消费、开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762元,罚款1038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对当事人的教训深刻,同时对我县餐饮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作为餐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对我局提醒约谈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杜绝。本案的查处,维护了广大消费者权益,打击了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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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寺沟镇市场监管所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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