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名女大学生小丽(化名)和男同学李某益一起外出喝酒,被灌醉后带去了一家酒店开房。李某益乘人之危,和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小丽清醒后报了警。在警方侦破此案的过程中,酒店房间内的纸巾和枕套都成了关键证据,锁定了李某益的犯罪事实。2021年11月,李某益这名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因强奸罪获刑2年。
李某益,男,2002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某学院学生,捕前暂住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021年3月13日2时许,李某益将酒醉的同校女学生小丽带到柳州市鱼峰区某酒店开房。李某益趁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在房间内,脱光被害人身上衣裤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当日8时许,被害人酒醒并获知自己被强奸后自行离开酒店房间,离开前告诉李某益要报警处理。李某益知道被害人报警仍未离开酒店房间,直至公安民警出警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卫生间地板上纸巾上可疑斑迹、枕头套上可疑斑迹检出精斑。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益上诉称,其是在校大学生,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其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是偶犯、初犯,原判量刑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其律师称,李某益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案发时已在校学习四年,还有一年即将毕业,与被害人是同校校友,案发当晚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由于饮酒过量违法犯罪,犯罪情节一般,没有使用恶劣手段,主观恶性小,属强奸未遂,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点评:
1.受害人和犯罪人都是大学生,在酒精的作用下造成犯罪,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场悲剧。
李某益被抓判刑,罪有应得。而小丽的举动也有可以商榷之处。作为一个女孩,不知洁身自爱,轻易投身酒场而且喝得烂醉,无疑给登徒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给很多同龄女孩敲响了警钟。
2.李某益的上诉理由成立吗?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想凭借大学生的身份减轻刑罚,李某益真是痴心妄想。不过他有犯罪未遂、自首等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经考虑。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不符合缓刑条件,因此想改判缓刑,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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