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二姓之好,上以

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记》中的一段话道出了婚姻的本质,男女相爱、结婚,最重要的有两件事,其一是祭祀祖先,其二是延续香火。对于每一个家庭都是最朴实、简单的愿望。

正因如此,婚姻不仅寄托着两位新婚夫妇对彼此一生的承诺,还有着双方家庭对子女无限的期待。可是到了某些人手中,婚姻变成牟利的工具,彼此间的承诺成为获取利益的手段,父母的期盼都是为他们作案提供的最好掩护,把最美好的仪式沾上恶臭的外衣。

由于部分地区或者较老一辈人员思想观念还没有迭代,认为只要在当地举办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就是结婚,所以就有一部分人利用长辈的旧心理,以牟利或者换户口为目的,与一个符合其“假结婚”条件的人结婚,当达到目的后,再以结婚不合法或者其他理由为借口与之“离婚”。

如果是一个人单方面这么做,那么不仅是在玩弄别人的感情,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结婚者如果发现该情况,应当在结婚登记日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先筹集相关证据,如:假结婚证、假结婚的完整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假结婚”能够主动辨认出来。“假结婚者”隐蔽性极强,往往以相亲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接近受害人,再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向受害者父母及其亲朋好友索要财物,并使他们作出符合自身意愿的财产处分。一旦这个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会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

的很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实中遭受损失的人太多了。2018年7月,胡某经人介绍与一位女子任某相亲,几番接触下,任某表示自己越来越喜欢胡某,希望和他结婚。胡某感觉自己遇到了对的人,一家人风风火火地备好彩礼给任某送去,7月23日,认识了三个星期的胡某和任某领证了。当胡家置办婚礼时,任某却以工作为由离开了当地,还私自将胡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来自己用。

11月,“儿媳”任某已经“出差”了几个月都不见踪影,胡家发觉事情不对劲连忙报警了。经警察调查,胡某很可能遭遇了骗婚团伙。后经过大量走访、调查,终于在2019年3月底将骗婚团伙一网打尽,该团伙在一年内以骗婚手段牟利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五名成员均以涉嫌诈骗罪被警方逮捕,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有单方面“假结婚”骗取彩礼、私人财产的,甚至还有双方合谋利用假结婚来骗取国家钱财的重大案件。如2019年在湖南某地发生的一起“假结婚”骗拆迁款的案件,被告利用国家拆迁政策与同村一名有孩子的有夫之妇达成“假结婚”协议,通过增加人头数来获取更多的拆迁款,2020年11月,双方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三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假结婚”不仅被别有用心的人骗取感情、骗取财产,甚至还利用结婚证来谋取利益的案件。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为孩子办理准生证、户口,贷款买房、房产过户、继承遗产等等都需要用到结婚证。部分城市办理户口的条件中也有关于“必须与本城市人员结婚”的内容。

根据《北京户口审批工作规范》规定,外省市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嫁娶北京非农业户口的,未满55周岁,结婚需满5年,年满55周岁,结婚应满两年且一方在京有固定住房,才能获得北京非农业户口。这一规定本来是为了给两个相爱之人一个在一起的机会,但是有一些人就要借这样的规定来谋取私人利益。

张某出生在河北省,她为了能拥有城市户口,她找到地下市场的中间人给她介绍了一位有北京城市户口的韦某,并与领了“结婚证”,办了一场令人艳羡的盛大的“婚礼”。但她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是喜结良缘的幸福,却被别有用心之人弄作利益的交易物,以上举出来的情况还只是正常情况下的“假结婚”所担负的法律风险,“假结婚”还极有可能遇到人贩子,想利用“假结婚”牟利的人或者受害者极容易丧失人身自由,在黑暗中度过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