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

对于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交警蜀黍坚持

严惩!严处!

零容忍!‍‍‍‍‍‍‍‍‍‍‍‍‍‍‍‍‍‍

然而

在仙游有人

喝酒但没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回事呢?

01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2时30分许,刘某酒后驾驶闽BXQ7**号小轿车,行驶到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路易酒吧门前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刘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然而闽BXQ7**号小轿车车主欧某林,在明知刘某饮酒后,仍两次将闽BXQ7**号小轿车交由刘某驾驶。

2020年9月2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欧某林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

欧某林明知刘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3.04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欧某林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02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21时16分许,蔡某能酒后驾驶闽B67**D号小轿车,行驶到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路口时,因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蔡某能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然后其朋友周某华在明知蔡某能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闽B67**D号小轿车交由蔡某能驾驶并乘坐在副驾。

2021年7月1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周某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

周某华在明知蔡某能饮酒的情况,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并乘坐,蔡某能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6.83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蔡某能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周某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不仅自己要践行酒后禁驾

还要提醒其他饮酒的亲朋好友

禁止酒后驾驶

切勿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来源:仙游交警与你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