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我国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2年发布了六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2021年 6月17日,我国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修正案》要求,氢氟碳化物(HFCs)进出口列入许可证制度管理。为节约商品编码管理资源,结合世界海关对受控物质商品编码的要求,此次形成整合统一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原各批《名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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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商务厅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