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评估价格与补偿方案上的价格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说道,对于这种情形,各地征收方的操作方法却是一致的。总的来说,就是按照补偿低的那一类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很明显,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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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当评估价格与征收补偿方案价格不一致时,到底如何选择适用标准呢?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判例的裁判理由对此进行了说明,对征收拆迁实务有权威指导性。该裁判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为一般标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实际安置补偿原则上应当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

2.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确定以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计算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不仅更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