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已婚,育有一子,却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男子死后,妻儿对这份遗嘱提出质疑,并诉诸法律。

法官究竟有没有按照遗嘱分配遗产?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亲属对遗产分割产生争议

丘先生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2019年11月,丘先生因病去世,他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先生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先生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未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花都某房由丘先生婚前购买,丘先生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花都某房虽然是丘先生婚前购买,但丘先生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

丰顺某房由丘先生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先生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先生的遗产。

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花都某房由丘先生父亲继承,该房尚欠贷款由丘先生父亲承担,并由丘先生父亲补偿阿霞个人财产部分。

同时,为充分保障丘先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由小霖继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先生的遗产部分,即小霖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债务中二分之一属于阿霞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外二分之一属于丘先生遗留的债务,因该房中属丘先生的遗产由小霖继承,阿霞为小霖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故该房属于小霖的债务由阿霞承担。

法官说法:设立遗嘱须符合民法典要求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通过此案可以说明,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在设立遗嘱时,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在依法适用“必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保护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了我国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对于倡导公民公正法治、家庭和谐友善有积极引导意义。

【记者】杜玮淦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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