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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次《通知》涵盖了三项重要信息:

一.村医不能随意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

《通知》对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的机构、医生资格都有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我国1993年就开始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经过20多年的研究与试点,今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结束试点工作,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放松后,也引出了不少问题。

基层医生刘立红告诉“基层卫生健康”,他就遇到过一位月经不调的患者在药房购买了工作人员开出的中药配方颗粒,服用多日后病情丝毫没有改善,最后不得不找到他重新诊断开药。

刘立红说:“其实那个药房没有中药饮片的经营资质,但是却有中药配方颗粒售卖。药房人员也没有中医资质,就是按照配方颗粒厂家提供的处方手册开的药,没有疗效我一点都不意外。”

这一次,新《通知》出台,明确了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未来基层医生开具中药配方颗粒时还需谨慎,否则将面临违规的风险。

二、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

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医生开具中药处方时,原则上不得混用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

三、要保障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通知》明确,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

此外,《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和评价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管理,将杜绝中药配方颗粒统方、收受回扣等措施及落实情况纳入医院巡查重点内容。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常规监测和预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合理应用。

医客说

基层医生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前告知患者。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基层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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