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年就入错行

周至法院审理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11月16日,周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五名被告人最小年龄22岁,刚成年便入错行,一脚踏入了犯罪的门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4月—5月,被告人孟某以“银行卡跑分”名义,借用他人银行卡账户中转资金,回报他人佣金,并用这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孟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及下线陈某、韩某、赵某等多层下线的累计35张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上线,同时指挥下线帮助中转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进而从中牟利。短短一月,涉案35张银行卡流水共计347.45万余元,致使24名被害人经济受损。在这些涉案银行卡账户转移的资金中,有的被害人因刷单返利被骗走10万余元;有的被害人因注册炒股被骗走54万余元,还有被害人因游戏升级VIP被骗近20万元。

本案中,孟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账户并中转资金为上线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致使多名被害人经济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择日宣判。

法官寄语: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周至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友情提示广大朋友: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切莫贪图小便宜,轻易相信让你毫不费力轻松赚钱的骗局。本案五名被告人以为就只提供了银行卡而已,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终害己。

重要的话说三遍: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勿将自己电话卡、银行卡、个人信息售卖他人或透露他人使用,禁止参与犯罪活动,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周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