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13日凌晨4时许,某地一处旧货交易市场发生火灾,导致市场内16间铺面1300余平方米被烧毁,楼上48户居民被波及。当年年7月13日,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C铺面靠天井一侧的席梦思床垫位置处,该起火灾排除电源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遗留火种、雷击、自然引起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随后,众受损商户向法院起诉市场产权人、管理人赔偿损失。审理期间,一当事人主张《火灾事故认定书》未向其送达,在诉讼时才知道,因而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尽管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但当事人始终心结未解。
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要分三层面去理解:
首先,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对该证据提出异议。
其次,如果《火灾事故认定书》确未送达的,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活动知道后,应当及时向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消防机构提出异议,要求送达。如果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争取得以纠正。
第三,如果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未行使上述权利,仅主张未送达便未生效,不会影响法院确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
最后提示:火灾案件多数复杂疑难,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帮助。
曹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厅法律顾问,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8号同方大厦B座6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