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至上”···可见“人民”二字在他心中的分量!
选购一套心仪的商品房,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谓压上了身家性命,即便如此,拥有更加高品质的生活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向往,最终能够如愿以偿,离不开优质的开发商负责任的建造交付,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尽职尽责督办开发商依法依规执行到位。
杨四芳,一名普通的80后农妇,家住河北临漳县柏鹤集乡袁油房村,在今年8月2日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被河北金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金博园)起诉解除她在该公司的购房合同,随着时间推移,一场“一房二卖”的纷争浮出水面,孰是孰非,坚信法院自有公断。
(图为锦和苑小区正门口)
(图为杨四芳所购2单元10楼1001室入户门)
怀揣六年合同欲住新房
一波三折维权何时交付
上述杨四芳,2015年8月,选购了河北金博园开发的位于临漳县城李家村古城大道路南的“锦和苑”小区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载明:所购房屋为2号楼1单元10层1001室,房屋面积为126.33平方米,单价2520元/平方米,总房款318351.6元,采用全款方式付款后,公司方出具了收据,并盖有河北金博园公章。
杨四芳讲述,期盼已久的新房迟迟无法交付,只能耐心等待,当得知陆续交付的信息后,她在2020年11月去河北金博园询问相关事宜,一名姜(音)姓经理接待了她,声称她选购的房屋还未交付使用,并于2021年2月、5月多次到公司及小区物业处询问未果。
在通过公司方不能获取确切信息的情况下,她于2021年7月到临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漳县住建局)反映,该局刘姓领导及王姓具体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通知河北金博园法定代表人薛海山及该公司具体经办人吴全财与杨四芳面谈,吴全财说2021年底交付,薛海山不承认河北金博园收到购房款。
开发商欲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临漳县人民法院传票载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河北金博园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薛海山、被告杨四芳等人,在该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河北金博园诉讼请求是判令解除杨四芳与金博园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依据是杨四芳未按照约定交付足额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杨四芳与金博园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了房屋面积、单价及总价款,杨四芳当天足额交纳房款,金博园公司给杨四芳出具了收据。金博园公司主张杨四芳未足额交纳房款,证据不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原告河北金博园诉被告杨四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上诉,请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全款购置房屋被“二买主”装修
物权法剑指开发商“一房二卖”
杨四芳讲述,2021年11月2日,在“锦和苑”小区实地查看其所购买的2号楼1单元1001室房屋时,发现有人正在装修,已经开始改水电、铺地砖等事项,为此十分气愤!
随后得知,“二买主”声称房屋是通过河北金博园选购,同样拥有购房合同等有效证据,杨四芳及家人为看护来之不易的商品房,防止被无端“侵占”,在夜晚守门时被不明身份的人员用暴力手段强行拖走。
遭遇心力交瘁的“塌天”之事,杨四芳不禁发问:2015年就交全款现金购置的商品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河北金博园转卖给他人,属于“一房二卖”,强烈要求马上归还房产,并且赔偿损失,同时也希望监管部门能严明执法,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据了解,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我国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需要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不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均为有效,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取得房屋,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出卖人存在(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至于“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主要考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卖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出卖人主观上是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如果出卖人主观上就没打算交房,使合同履行根本成为不可能,也没有退款的安排,其行为就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是出卖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购房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诈骗的方法可以是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隐瞒已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相,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受购房人给付的购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保护购房者权益实现住有所居
上有好政策出台是否落实到位
中国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同时积极推进存量房预告登记。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时表示,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是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二卖”、防范交易风险的法定手段。预告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预售商品房交易实践中,购房者处于弱势,从购房到办理登记领取证书,往往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开发商不配合,时间可能更长甚至无法领取证书。民众全款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被“一房二卖”、再次抵押,民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样的案例很多。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类似于杨四芳与河北金博园关于买卖商品房产生纠纷的事例究竟还有多少,我们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个例,企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保障,需要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真正把国家出台的好政策贯彻到位!
当前,在面对国际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国内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叠加,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期待。
事关民生领域的政府监管部门,更应该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日常工作全过程。
希望临漳县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督促相关人员介入调查了解,出现上述“一房二卖”的民生难题,是何原因所致?对于其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要采取从严问责,确保深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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