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花都区,一名男子去世后,其父亲与妻儿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院,但这一次,法官却没有按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效 且应该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广州花都男子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
男子虽然有遗嘱,但是法院并没有按照遗嘱执行,其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贷部分,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计算方式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
在离婚或者继承的时候,此部分应该给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花都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二是没有给未成年子女预留份额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夫妻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或者离婚时,先分出一半给另一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剩下一半是遗产,但是在处分时,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该房产一半归阿霞,剩下一半给小霖。该房产贷款余额由阿霞和小霖共同承担。
关于丰顺某房,该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
法院酌定由小霖继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部分,即小霖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债务中二分之一属于阿霞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外二分之一属于丘某遗留的债务,因该房中属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阿霞为小霖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故该房属于小霖的债务由阿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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