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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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北京工作,与同事张某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委托张某办理一切与购房有关的手续,涉案房屋费用由刘某支付,刘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不得居住。现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中房屋的购房款、物业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支付,且刘某与张某已约定,通房屋仅是由出名人张某代持,但是所有权属于借名人刘某所有,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借名买房的行为,但是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突破专属性购买限制等问题时,借名买房行为就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借名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房屋系商品房,亦不存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准则,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在法院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有效后,并不一定就会支持借名人的转移登记请求。此时,人民法院还会综合考察借名人目前是否符合房屋购买条件、限购政策是否已经停止施行、房屋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借名人在诉讼时已具备购房资格、限购政策停止实施或贷款银行同意借名人一次性还清涉案房产的贷款时,借名人的转移登记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反之,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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