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一场“大考“,也让人们开始重视传染病防治的立法问题。11月24日,记者从珠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珠海市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不仅将珠海疫情防控的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更以切实的法律条款内容回应了众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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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紧急情况下越级上报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是否灵敏非常重要。《条例》明确了应急监测和准备的法律依据,建立多点触发的智慧化预警机制,做好分级响应的措施准备、场所准备和宣传教育工作。其中,珠海特别提出,要畅通单位和个人隐患信息举报渠道,实行允许紧急情况下的越级上报机制。

珠海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安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协同监测机制,发挥专业机构“看门人”作用;组建全市监测哨点网络,构建多点触发机制,发挥哨点的“前哨”作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和网络直报机制;完善预警评估和响应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制定了23项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

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是前线作战的“粮草”。为此,《条例》明确了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的法律依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预测和保障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目前,珠海市制定了23项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必备物资按照省最低储备要求2倍实施储备。二级以上医院的防疫物资储备量至少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定点医院中大五院按90天需求储备。

立法明确个人防疫职责违者受刑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是否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卫事件处置成效。《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违反各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视情形严重程度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二是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三是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四是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五是对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防护装备的;六是故意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违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七是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珠港澳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

珠海毗邻港澳,是一座典型的口岸城市。为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条例》推动珠港澳建立疫情研判、会商协商、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构建高层级、多架构、全方位的沟通联络网,携手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保障珠澳、珠港居民正常往来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而言,珠港澳建立长期协商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沟通与协作,对双方共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定期进行协商,建立长期沟通协商机制;建立防控措施协同机制同步发布、同步实施珠澳口岸通关政策调整,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共享范围,实现更深层次的信息共享;建立科研创新合作机制,推动两地在重大新发传染病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并实现成果转换。

“四方责任”纳入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多方努力协同作战。这次新冠疫情防控实践证明,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打一场与病毒斗争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是有效遏制疫情蔓延的关键。

《条例》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迅速启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把全市动员起来,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特别是村居基层组织要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以及居民、志愿者等参与疫情防控。近日,珠海市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个人健康申报和单位申报工作,压实了单位和个人防控责任。

【记者】黄鹤林

【作者】 黄鹤林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