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湖北妇女之声》栏目第三十六期
节目直播时间:
每周三上午9:00-9:30
今天,带来
《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主题:
《女童保护》——曹红玲
主持人:有研究表明,在女童遭受侵害的直接原因中,除了缺乏对孩子的基本监护之外,缺乏防范意识与法律认知也是重要原因。保护女童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今天的“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板块中,我们将邀请嘉宾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红玲做客《湖北妇女之声》节目,她将结合女童被侵权等真实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与讲解,欢迎大家的收听和参与。曹红玲,你好!欢迎来到《湖北妇女之声》。
曹红玲:主持人好!听众朋友、网友们,大家好!我是曹红玲!
哪些行为属于性侵害?
问
主持人
在我们生活中,很多女童遭受侵害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怎样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哪些行为属于对女童的性侵害呢?
答
曹红玲
首先,家长应该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属于隐私部位,不能随意被别人触碰,妈妈可提示孩子“我们去游泳,游泳衣和游泳裤遮住的地方是不能摸、不能看的”。要帮助孩子学习分辨不同形式的触摸,如:可以摸头、肩膀,不可以摸胸部等。
其次,家长或老师应告知孩子以下情况属于性侵害范畴,发生时应立即阻止对方,若未能阻止成功,发生后应立即告诉家长或老师。如:被带到一个隐秘的地方,被要求脱下衣服或裤子,被触摸身体隐私部位。被要求摸对方身体的隐私部位,或被要求看对方的裸体或隐私部位等等,诸如此类甚至更严重的行为都属于对儿童的性侵害行为。
当性侵害已经发生时,应该注意什么?
问
主持人
那么,如果女童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
曹红玲
第一 ,从受害人来说:其一,不要隐瞒,第一时间要告诉家长、老师,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二,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拍照、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勇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其三,未成年人身心遭遇创伤,一定要告诉家长、老师,及时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必要时求助心理医生。最后,若遭受身体伤害,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 ,家长和社会都要注意避免或减轻二次伤害。其一,家长一旦发现孩子遭遇性侵害,请别责骂孩子,也别在孩子面前伤心痛哭,不要让孩子觉得是自己的错误或感觉到不安;其二,一定要理智维权,通过正当途径行使权利,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其三,司法机关办案时应尽量坚持“一站式”工作模式,避免重复调查、重复询问、重复伤害。
在此,建议家长一定不要寻求私下和解赔偿,因为这种方式不但会造成施害证据灭失,还可能因耽误时间而影响受害方证言的采信,使施害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三 ,我们要注重受害女童的关爱和帮助。其一,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妇联组织应该给予关爱和帮助,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家事调解中心做调解工作、寻求当地妇联组织或民政局的帮助等。其二,应该建立起专门机构,帮助女童进行身心康复训练,对为受伤害的女童进行治疗、康复或其他援助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其三,家庭应积极配合女童治疗并给予受害女童更多的鼓励与支持,让其感知到关怀与被爱;鼓励女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多多与外界沟通、联系,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女童遭受性侵?
问
主持人
我们该如何预防女童被侵害呢?
答
曹红玲
首先,加强对未成年儿童的性教育科普。在孩子了解哪些行为属于性侵害后,需要告诉孩子,在警惕熟人性侵的同时,万一遭遇性侵该如何应对。如遭遇性侵,应及时告诉家长,及时报警、求助、维权等。如果沉默,可能让施害人更加肆无忌惮,持续伤害。
其次,家长、社区、民政部门、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等最有可能接触未成年人和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同时是未成年人负有保护、照管或救助责任的人和机构,应对儿童遭受侵害强制报告。明确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必须及时进行报告,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如果恶意迟报、瞒报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强制报告要求及时性,可以规定在发现侵害线索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报告。
然后,学校、培训中心等儿童密集活动的场所,虽然是儿童的临时监护场所,但也是性侵案高发地,所以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儿童加强防范教育。应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最后,加大对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打击力度,并加以宣传,以起到警示作用。
我国有关女童保护的法律规定
问
主持人
能否给我们普及一下我国有关女童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呢?
答
曹红玲
可以的,下面就跟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女童保护的有关法律维权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九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问
主持人
曹律师刚才听到您提到强制报告制度,您能给我们讲讲这是一个什么制度,一般怎样运用吗?
答
曹红玲
好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举个例子,有一个地方,就是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他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最后保护了未成年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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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本文来源:湖北妇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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