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雄安新区至忻州高速铁路(山西段)忻州市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如下:

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雄安新区至忻州高速铁路(山西段)忻州市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分别接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市、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市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相关市、县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洪水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