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贩毒,我只想让儿子活着!”河南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刚出生儿子患了罕见癫痫症。在医生介绍下,她开始购买药物氯巴占救儿子命。在不少国家,氯巴占是普遍用于癫痫疾病治疗的药物;但在国内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即毒品。

李芳及其他病友一直从代购者手中获取药物,一个代购者为逃避海关检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代寄过程她只收取邮费,并未获利。随后,警方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将其抓获。后检察院认定李芳构成犯罪,但可免于处罚。李芳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贩毒,而是在救命。(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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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仪说法#

类似《我不是药神》案件再次上演,李芳确实是很可怜,儿子刚出生就患罕见癫痫,而只有氯巴占才可以救命,但氯巴占在国内又是违禁药属于“毒品”,一边是自己的儿子,一边是法律的禁止规定,让一个母亲做何选择?她只有救儿子的命!

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核心就是“氯巴占”是否属于毒品,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类药品”在用于医疗渠道的情况下,还能否按照普通的毒品犯罪来认定。要知道,在我国毒品犯罪都是重罪,一旦被认定后果将极其严重。试想李芳若真的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她一岁的儿子岂不是必死无疑?

正常人都能理解李芳作为一个母亲,迫切救儿子性命的痛苦,但从法律上来说,检察院认定她构成走私毒品罪也确实是需要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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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氯巴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受到严格管控。对于癫痫病人确实有较好的疗效,但会对人产生严重的精神依赖,因此在国内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属于毒品范畴。

但是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出于医疗目的,贩卖扰乱医疗秩序,清洁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李芳坚持认为根据上述纪要,自己代寄的并不是毒品,这是用于医疗目的,而且自己并没有牟利,也不存在走私的意图,自己不应该是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尽管纪要上确实说,这类药品用于医疗目的,清洁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排除了毒品犯罪。这个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和走私毒品罪是并存关系还是排斥关系,则需要解释。因为在法律上一个行为可能构成多个罪名是非常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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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排斥关系,李芳救儿子用于医疗目的且没有造成医疗秩序混乱,自然不能构成两罪,如果是并存关系,那李芳的行为则还是要构成走私毒品罪。所以说,检察院在对罪名的认定上还是有一定缺陷的。

当然,检察院即便是认定她构成走私毒品罪,也是考虑到她作为母亲救儿子的人性的,只是做出了认定犯罪,但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上叫做酌定不起诉。但这依然是以她构成犯罪为前提,简单来说她还是个“罪犯”,有犯罪记录!

法律是严肃的,也应该是温暖的,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人,而是为了教育人,如果像李芳、陆勇这种人都被打击,那将会社会上李芳们将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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