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今天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从去年底十一届市委十次全会首提“城市数字化转型”,到率先探索地方数据立法,短短一年多时间,上海便将实战经验上升至立法层面。这一次,立法节奏与改革发展同频同步。

覆盖面广、难度系数大,这是诸多参与者的切身感受。作为一部新兴领域立法,上海无先例可循。但此次立法却又不得不为之。

“对上海而言,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是实现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认为,上海有必要通过制定综合性数据法规,更好体现上位法精神和国家政策,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从公共数据到数据,两字之差难度陡增

许多参与者回忆,《上海市数据条例》在论证阶段还曾发生过一段小插曲。

去年底,相关部门提交建议,提出要针对公共数据管理进行立法。然而,有人提出意见,“公共数据概念范围太狭窄,城市数字化转型应当要能支撑全领域数字应用”。

经过仔细权衡,市人大在确定年底立法项目时将“公共”二字删去。虽然看起来字数变少,但法学专家却知晓内里门道,“这其中的难度可谓大大提升”。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数据权益保障问题。如果将数据视为资产,必然就涉及权利保障。为此,今年4月,上海人大专门向全国人大请示。最终,全国人大赞同地方立法可以规定“数据权益”,包括针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和数据的财产权益。

在许多市场主体看来,对相关权益的切实保护是整部法律中最“硬核”的条款。有了这一条文支撑,他们可以抛去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在数字应用领域进行更多创新探索。

把握“放”与“管”,为创新探索“留白”

数据立法之难,还不仅止于法理概念上的斟酌,更在于“放”与“管”之间的尺度把握。

作为新生事物,数字应用仍在飞速发展。立法者既要规制无序行为,也要对未来创新 “留白”。

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为例,立法讨论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对这一问题的诸多细节争议颇大。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从市场主体运营方式到数据安全,种种机制仍需各相关方在实践中持续探索,由此形成更成熟安全的运营方案。为此,《条例》最终明确,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在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张震看来,这就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明大致方向,但具体方案仍由广大实践者在现实中“填空”。

今天挂牌成立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是另一个例证。不同于简单的交易撮合平台,上海数据交易所被赋予更高期待。立法之初,曾有人提出,是否要将交易所运营规则也一并写入法条。但经过几番讨论,大家却一致认为不必 “自我设限”。实行会员制或是专家委员会,一整套合规制度的精心设计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修正。“法条如果过细,就会限制创新活力,失去了立法本意。”

作者:王嘉旖

编辑:周辰

责任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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