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罗礼发 兰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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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4万元。近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一审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万元。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被害人黄某因丈夫赖某犯罪被广东警方抓获,想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先后经过被告人刘某及黄某福(另案处理),找到自称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人万某,被告人万某便利用黄某、赖某某需找人帮忙赖某案件的机会,以找关系帮忙“捞”出赖某、帮找关系给赖某减刑、帮找关系让赖某不被判处死刑等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黄某、赖某某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期间,被告人刘某隐瞒其发现被告人万某虚构事实的真相,截留被害人委托其保管的钱款和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占为己有用于挥霍。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骗取被害人钱款计94万元;被告人万某骗取被害人钱款计36.1万元。

另外,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陈某交往期间,在骗取信任后,以生意投资、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计237792.34元,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3月1日、3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万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