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想要活着,犯了什么罪?”这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一句台词。如今,河南中牟县一位母亲也发出同样的灵魂之问:我只是想给自己的孩子治病,犯了什么罪?河南郑州的李女士非常不幸,她儿子出生第25天的时候,被诊断为癫痫。最初她也没想太多,摊上病了就想办法给孩子治吧。孩子3个月大的时候,突然昏迷不醒,这次医生给了她一个准确答案,孩子患的是一种罕见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名字很长,外行人根本看不懂,重要的是这种病属于药物难治性癫痫。为了儿子的生命,李女士辞掉工作,到处寻医问药,绝望中她从医生那里得知一种名叫“氯巴占”的药会有效果。病历上写着“氯巴占”,可是她在市面上买不到,因为这种药在我国属于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进口许可。通过病友群的口口相传,她认识了一位代购,同样也是一位患儿家长,从那里买到了救命的“氯巴占”。不发病时,孩子会偶尔开心地踢一下小脚丫。
儿子病情的缓解,是对这位母亲最大的告慰。今年9月3日,事情发生了转折。
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对李女士进行了传讯。
在她之前,代购和另外3名患儿家长都已归案。应该说,警方处理非常人性化,考虑到李女士特殊情况,并没有查扣药品,也当天办理取保候审,让她回家照顾病儿。但是,后来中牟检察院的处理方式让当事人情感和心理上无法接受。11月23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为她构成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鉴于“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原因最终定罪不起诉。虽然没有被起诉、也没有失去自由,可是李女士对安在自己头上的罪名不接受。医生推荐的药品,自己没有非法使用,家中有嗷嗷的患儿,怎么就成了毒品?不少网友惊呼,这不就是现实版《我不是药神》吗?
当年,有“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之称的陆勇,也是因为从印度购买低价仿制药救命而被追诉。好在他并没有借此牟利,不算贩卖假药,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对郑州的李女士来说,她现在面临两个困境:
一是申诉无罪,还自己一个清白。二是担心孩子以后再也吃不到“氯巴占”,失去治病的希望。关于第一个问题,2015年最高法有个著名的 “武汉纪要”,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定性问题作了明确。其中提到,只有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李女士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成罪要件,至于是不是非法经营那要看具体情节。如果两个都不符合,无论是否起诉都不宜定罪。相信看到这种案子所有人都很难理解,家里有个患重病的孩子就够难受的了,结果还要因为治病吃药而背上罪名,于情于理实难通也。推人及己,换位思考,如果让自己站在患者家属位置,情与法之间如何选择?
“药神”的一系列故事,因为有重病患者增加了悲情色彩。除此之外,也有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小案,也让人情感上无法接受。比如,山东枣庄有位农民,自己年轻时在后山种了一片杨树。今年3月,他便找人把这些树伐掉,卖了3万多块钱。前脚刚把树卖完,后脚公安就把他传唤走了,以滥伐林木罪判刑2年罚金1万,4名帮忙砍树的工人也被判了6-12个月不等刑罚。类似事情并不少见,2017年江苏东台徐某等10人,因砍伐树林获刑6-12个月不等。2018年10月,漳州有位老农因为砍伐自家承包地里的树木,获刑3年并罚款1万。没办采伐证砍树,就要判刑罚款,貌似符合法律,可是合乎人心吗?普天之下如果执行的都是这种峻法,以后谁还敢种树?出发点是保护林木,实则打击了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在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别动辄入罪罚款,采取些别的温和点的处理办法。可不可以事后补办采伐证?可不可以通过原地补种林木的形式弥补过失?对一个无知的农民判刑罚款容易,但失掉人心和信仰更容易。罗翔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教条。一个被道德上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不要做法律机器人。这种药神入罪的事情、这种砍自家树蹲监狱的事情如果泛滥和普及,会极大面积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至高无上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民生福祉和道德情感。法律不只有让人畏惧的冷酷惩处,更需要温暖的融化感化。好的法治、善的司法,一定是化解矛盾,而非制造和激化矛盾。让人民有信仰,首先立良法行善治于天下。行良法者,方得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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