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沈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91万余元。时间显示,他的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

于志刚受审

于志刚出生于1973年5月,河南洛阳人,2015年5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2021年1月22日,于志刚被查,6月28日被“双开”。通报称,其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8月,最高检发布消息称,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检指定,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11月25日的开庭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于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于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长安街知事

编辑:毕捷

校对:董秀

编审:伊茂林

出品:淄博日报社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