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完备,而且执法效率也比古代要好上很多。但是,在一些方面威慑力却减少了,致使某些领域违法的人数增多。那么,是否应该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威慑力和违法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

当然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了,而且威慑力和违法犯罪之间也有着很多的联系,或者说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应该赏罚分明,不能一味讲求人情,或者受到强权的干扰而做出不公平的判决。一般来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而且,法律的普适性会有一定的折扣。看似对所有人都适用,其实只是对一部分人适用,或者说对一部分人有作用,而有数量很少的人能够超出法律的控制范围,或者说,能够超越法律之上,获得一定的行动自由。

古代的国君就可以制定法律,当然也会超越法律,并且具备生杀予夺的大权,即便发动战争,死伤很多人,也不必为那些人负责。要是老百姓打架,打死了人,就得偿命了。到现在为止,好像问题出现了很大的不同,打架打死人了,还要分一个是非曲直,看看是不是正当防卫,而所谓正当防卫的概念又比较模糊,于是,有人明明打死了人,却不能够以命抵命。还有女孩晨跑或夜跑,被人强奸致死,犯罪分子被逮捕,有时候竟然也不能做到以命抵命。人贩子倒卖人口,被逮住之后,也不能从重处罚,而那些丢失孩子却一辈子都在寻找孩子的父母又当如何去想?经济案件从来没有死刑,贪腐几十万的判刑二十年,贪腐一个亿以上的判刑十五年。是不是有点滑稽可笑?

要是在大秦,早就“族诛”和“连坐”了,而越是惩罚不严,就越是有人效仿。强奸杀人的屡次出现,贪腐分子层出不穷,还有底层民众直接捅死开豪车的富人的案件,大多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说不是不懂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惩罚无动于衷。毕竟,相对于违法犯罪来说,法律的惩罚总是滞后的,甚至会让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一段时间,有的竟然成为悬案,犯罪分子一辈子都在逍遥法外。那么,那些一无所有的底层老百姓受到欺压的时候,就会铤而走险,当然属于“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的情况,而贪腐分子大多都是知法犯法的,要是贪腐过一万的就要枪毙,恐怕就没多少贪污腐败分子了。虽然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死刑,也真的是那么做的,但死刑在现阶段还真的不能取消。取消死刑的国家打着人道主义旗号,要对犯了死刑的犯人实行终身监禁,其实还是为了经济考虑,死刑犯被关起来,监狱就会增多,监狱增多以后带动了就业率,也促进了消费。但是,如果死刑犯是因为杀了人而被判死刑,他们没有死,而那些被杀之人的家属又当作何感想?要是有底层老百姓生活不下去了,想要进监狱过上终生衣食无忧的日子,然后去杀人,又当如何制止?

法律的赏罚即通过提高执法效率或加重惩罚后果的方式来阻止特定与不特定的违法者,实现使罪犯不再犯的特别威慑与使民众不敢犯的一般威慑,又通过赏金、补贴、费用减免乃至更不易察觉的架构与助推等方式来激励人们守法用法,更有效率地维持社会秩序。也就是说,严厉的惩罚后果可以防止犯罪分子不再犯罪,防止一般民众不敢犯罪,而对于提高奖励,也确实可以激励人们遵纪守法,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但这只是一般性的比较理想的情况,而真实的情况是,那些能够生存下去的人当然会遵纪守法,也不排除一些意气用事而犯法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贪污腐败行为,毕竟人的欲望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而那些生存不下去的人,不懂法,也不知道用法,以至于要铤而走险。而在惩罚力度方面,媒体的报道向来讳莫如深,只报一些热点的违法事件,却不会做后续报道,也不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什么说明。于是,人们只看到了违法的现象,却忽略了惩罚的措施。而对于奖励人们举报的告示,人们还是看到不少的,从告示中可以看到一些威慑力,认为那个人犯了法都要受到追究,并且全民监督,也就无可遁形了。但是,罪犯被逮住之后,是不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呢?有没有不被逮住的罪犯?有没有破不了的无头案?

而一些规避法律,却不造成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让法律也失去了很大的效力,就更别提什么加大惩罚力度了。譬如,为少缴税而进行更多的慈善捐赠活动,为避开医疗诉讼而采取更多防御性医疗,为离婚而精心策划一场出轨表演等,并没有违反法律,当然也不能称之为守法,其实就是为规避法律,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并不会遭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法律和人的行为哪个更为复杂呢?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可以通过权力和钱财来干预执法,甚至可以买通一些执法人员,于是,法律也就不是那么公平公正了。但是,从大的方面来看,法律还是公平公正的,只不过被一些人的行为欺骗,或者被权和钱干预了而已。如此一来,法律的威慑力就会大大减轻,而很多投机主义分子正是看中了这种威慑力的减弱,才敢于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让法律更加完备,增大威慑力,并且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把权力系统和执法系统完全剥离出去,控制资本对司法的干预,就会让法律变得纯洁起来,也会降低违法犯罪的数量。不知道是否可行,或者说,不知道去不去真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