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纠纷是非常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有时候,乙方出于种种原因,难以或者不愿意自己去主张,就会选择把自己依法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其他人。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债权的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仅需及时通知债务人即可,但跟其他债权相比,工程款债权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那就是优先受偿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最终能否拿到钱非常重要。那么,优先受偿权能否跟工程款债权一起转让呢?

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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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3号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限期向建筑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款项,同时建筑公司对案涉商品房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本案中,在建筑公司承包施工过程中,闫某个人以投资的方式,成为了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的全额投资人。因此,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将其对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闫某,并及时通知了房地产公司知晓。

期间,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房屋出售给了王某,王某则将所购买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后闫某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查封,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王某不服,申请上诉。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闫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王某对案涉工程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否派出闫某的强制执行。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由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这一规定并不能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闫某系作为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案涉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二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闫某取得相关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建永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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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专门对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跟工程款债权一起转让进行约定,再加上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有观点认为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不随工程款债权一起转让。

对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优先受偿权是附属于工程款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而法律规定,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只要从权利并非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受让人就能取得转让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而很明显,优先受偿权并非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因为只要被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换成其他承包人依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只要承包人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别人,那么优先受偿权也应该跟着工程款债权一起,由受让人享有。

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无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普遍认同受让人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主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18个月,转让之后,时间并不会重新计算。比如承包人在17个月的时候才进行债权转让,那么受让人就只有1个月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话,就会导致优先受偿权超期,实践中受让人尤其需要注意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