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是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予以打击和处罚的。在生活中有一种不可否认的婚外情现象,那就是“包养二奶”。有些人认为“包养二奶”和卖淫嫖娼差不多。为什么法律禁止卖淫嫖娼而不是禁止“包养二奶”?那么,“包养二奶”到底是不是卖淫还是嫖娼呢?两者之间又有何区别呢?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大众用口耳相传的方式概括社会现象的词语。 指已婚者与婚外异性基于金钱关系建立的婚外情。 一般来说,“包二奶”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卖淫嫖娼是指基于异性或同性之间的金钱交易为基础所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要有两点: 第一,都涉及财物的交易。 所谓财物既包括现金与网络转账,也包括房子、车子、包包、化妆品等物品; 第二,两者都涉及了性关系。
卖淫嫖娼比“包养二奶”更容易传播性疾病。 前者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即使采取了安全措施,也依旧无法完全避免 梅毒 、淋病等传染病的传播,大大增加了性病的传播风险,对公共健康卫生构成重大潜在威胁;后者的对象比较具体具有特定性,性关系基本稳定,感染和传播性病的概率很小。
卖淫嫖娼的目的与“包养二奶”的目的并不一致。 前者是单纯以金钱为基础的性交易行为,卖淫者通过出卖肉体而获得报酬,而嫖娼者通过支付金钱获得性刺激和性满足。后者虽然也涉及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双方存在着情感上的交流,而前者没有。
卖淫嫖娼比“包养二奶”更有伦理上的风险。 如果是因为卖淫怀孕生育,几乎很难确定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会让孩子难以登记户口,并且给孩子的心理上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孩子将来组建家庭时,会存有很大的伦理风险,因为他们无法确定对方是否有血缘关系;而“二奶”不同的是双方具有特定的明知,即使怀孕生子,那么即使在这方面也就并无或很少的具有这种风险。
卖淫嫖娼比“包养二奶”更容易滋生犯罪。 在前一种情况下,可能因一时的兴起或者蓄谋已久而发生盗窃,也可能由于价格等问题而引起纠纷,从而导致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卖淫具有投资少、回报高的特点,极易造成不法分子的铤而走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因此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犯罪风险。
卖淫嫖娼覆盖面更加广,比“包养二奶”的危害更大。 前者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地方都是不可避免,不分种族、年龄、性别,虽然有关部门对此行为严厉打击,但它始终打之不尽、死灰复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和管理秩序;后者是一种极个别的现象,一般存在于高收入群体中,其覆盖面和危害性要小很多。
综上所述, “包养二奶”和卖淫嫖娼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 这也是卖淫嫖娼被严厉打击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包二奶”违法,但也不是没有约束的。 首先, 伦理道德层面这是一种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其次, 在法律层面上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时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次, 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双方登记结婚的, 有 重婚罪 嫌疑; 最后,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包养情人的,将给予 撤职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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