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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立遗嘱房产全归父亲,妻儿没份!

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他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他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结果闹上法院。

真看不懂这操作了,难道生前有仇吗?两处房产居然给儿子只留下一处房产的50%份额,更为关键的是他在广州花都的房虽然是男子婚前购买,但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番操作猛如虎,可以说相当精明。不仅想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全给父亲,而且还打了让妻子免费还贷的主意。

我们再梳理一下:

丘先生的两套房子,

一套在广州市,一套在梅州市。

广州市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房,首付婚前付,贷款婚后还。

这套房,房本应该只有丘先生的名字,所以他全部留给父亲。

梅州市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后房,婚后买婚后还贷。

这套房,房本应该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所以丘先生留给父亲二分之一。

要知道,他的儿子当时3岁,妻子独自在广州养育,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离婚还要付抚养费,身故不留点赔偿金,还想要卷款走?对簿公堂,难以避免。

这次法院的判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并没有按照遗嘱执行,根本原因就是认为这份遗嘱并不合法。

广州的婚前房,按照丘先生意愿,留给他父亲。但里面50%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属于妻子的合法资产,要补偿。而梅州的婚后房,本来有一半就属于妻子,这部分没有异议。剩下的一半,法院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让丘先生的儿子继承。剩余房贷由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来偿还。

我感觉法院判决的有理有据,不能让他的妻子辛辛苦苦半辈子心血全部付诸东流,虽然女子可能之后会改嫁,但是不能剥夺人家正常的继承权。夫妻本是同林鸟,怎么可以大难临头各自飞呢?

《民法典》必留份制度

很多人总有一个错误的认知,房本写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一定全部属于自己!

原来是可以的,但从今年开始,规矩变了,因为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民法典》了,而在《民法典》继承编有一项重要制度,“必留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所以在这起案例中丘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丘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近几年因婚姻导致的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了,曾经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新闻,新郎在婚礼当天坠亡,撒手人寰的他留下刚过门半月的妻子和一对孤寡老人。

噩耗令人始料未及,更令新郎二老寒心的事情又发生了。仅在新郎王某去世三天后,新娘便提起新郎的财产保全,要求继承王某183万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名下财产,公婆对儿媳的欲图分割财产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于是向法院起诉了儿媳。

近日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婆的说法证据不足,新娘胜诉。

据了解,2019年3月8日,女方和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成夫妻,3月23日,两人举行婚礼。在举行婚礼当日,男方在女方家楼顶坠亡,坠亡原因不明。

在惨剧发生后,正当男方的父母沉浸在无限悲伤时,新婚妻子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承丈夫银行账户里183万存款及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丈夫王某的捷豹汽车、一套房产。

公婆对儿媳欲图全额继承死者王某的财产行为表示不满,并称,称王某183万存款实际为二老以儿子名义存入,儿子配合他办理了存款手续。原因是考虑老两口体弱多病,若有意外来不及处理遗产。“儿子没有经济能力攒到183万,存单原件和密码都在我手里。”

女方则表示:该说法不符合常理,若二老发生意外,遗产将完全留给王某,将存款存在王某名下是多此一举。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王父供证不足,不能证明存款系其名下所有,张某胜诉。

关于这件事相关报道,大多都站在支持男方父母的立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王先生婚姻当天坠楼死因不明。二是两人结婚时间太短,女方似乎不该占有这么多“婚姻共同财产”。

但从法理上讲,女方哪怕只嫁给男方一天,婚姻权益也是受保护的。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是以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限,登记日期以前的你个人财产归你个人所有,婚后财产是以登记日期以后你们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大家都看得出来,这183万似乎就是老两口的积蓄,但这老两口拿不出有力证据,在法律上就不占理。这件事也提醒了很多老年人,把钱存在儿子名下是有风险的。

保险是最没争议的继承方式

当前社会中,为了防患于未然,不少人都会为自己购买保险,用来保障将来的受益。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如果购买了保险的自然人去世后,保险金可以遗嘱继承吗?

保险金一般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民法典》规定如果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取得,而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依据当时签订合同中法定受益人的继承的程序处理。

换句话说就是不管你购买保险时填写了明确的“受益人”或者“法定”受益人,都可以理解成这就是遗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也是最没有争议的继承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你买的保险未指定受益人,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但未重新指定或受益人资料为空白,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产生的保险金将会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所以我们要学会用保险分割财产,不涉及婚姻责任,难道不香吗?

一、控制权

父母作为投保人完全掌控了财产所有权,利益归子女,父母有权掌控变更受益人、追加保费、退保、保单融资贷款、提现金价值等动作。

等到父母认为子女婚姻稳定,心智成熟后把投保人更改为子女,或者设置子女为第二投保人,父母百年后,保单的控制权就完全交给了子女,且保单控制权、所有权及利益均与其妻子或女婿无关。

二、安全性

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若发生婚变,保单不会分割;其妻子或女婿欠债,保单不会强制执行;如果子女单纯,也不会上当受骗被挪用;外加国家法律严格风控和特殊保护。

三、增值性

保单本身并非高利益回报产品,但长期复利的滚动令人安心;终身寿险具备杠杆翻倍赔付价值,且目前国家法律规定保险理赔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流动性

年金险产生稳定现金流,可任意领取,不领取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保险公司万能账户进行复利增值,使年金收益价值更大化,若万能账户为终身寿险(万能型),其账户价值依然可以任意领取,保单还可随时进行保单质押融资,一般可贷到保单现金价值的80%,需要时可随时拿出资金来应急,流动性很强。

写在最后:不管信还是不信,保险的功能早就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只管生老病死的作用,它已经成为财富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具了。换句话说,我们个人的财富管理已经进入了保险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