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间谍犯罪”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间谍行为,包括: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④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⑤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即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
《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规定:“极端主义”指将使用暴力和其他违法活动作为解决政治、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冲突的主要手段的意识形态和实际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主要包括:①以制作、散发宣扬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②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③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④明知是宣扬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本罪属于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批评教育,仍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3、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而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拒绝提供。
行为人明知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而知情不举并不必然构成本罪,构成本罪除知情不举外,还需一个前提条件,即司法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此时其拒绝提供。即单纯的知情不举并不构成犯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包庇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行为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这种包庇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的行为只限于积极的作为,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在内。
来源:法制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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