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拉夏贝尔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名,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海宁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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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三家债权人公司认为,拉夏贝尔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向法院提出对拉夏贝尔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拉夏贝尔(股票代码603157,*ST拉夏,港股代码06116)于11月22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告可见,拉夏贝尔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且未按各自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额和日期付款,除了嘉兴诚欣未公布具体债务金额外,拉夏贝尔应向红树林和浙江中大支付共计1219.65万元。

此外,拉夏贝尔还在公告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因核准其登记机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新市区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其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公司将及时向新市区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的异议申请;同时,公司未收到法院有关本次破产清算的任何裁定,本次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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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对于拉夏贝尔破产清算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后续关注。

那么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觉得关系好的,偷偷优先清偿是没用的。

三、关于还在履行中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四、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在途货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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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但凡能盘活企业,我们总是不愿意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拉夏贝尔也表示,现阶段公司面临较大的债务负担及经营压力,公司董事会将继续认真研究对策,积极筹划推进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引入外部投融资及完善内部控制水平等措施,全力以赴争取撤销风险警示,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无论过程和方式如何,最终目的一定是会选择对企业本身及债权人最有利的方式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