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几十家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大部分是以“礼盒装”形式售卖,一些商家还“贴心”地备注上“保密发货”。(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零食是孩子们的最爱,也是彰显其童年、快乐和幸福的标配食物。然而,一些商家却将“黑手”伸向孩子和他们的零食,以低俗的包装诱导孩子们的好奇心。此类毫无底线的“恶搞”,有悖相关法律的规定,更让孩子们天真无邪的心灵受到污染,本当向上向善的价值认知遭遇误导,危害不容小觑。

纵观千奇百怪的“恶搞零食”,其“整蛊”的吸睛点无外两个方面:一是名字不雅。把本当取美好寓意和响亮、好记名字的食品,尽可能地往恶俗的方面整。比如,把某一小食品取名“小王八蛋”,“蜂窝煤”蛋糕,“卫生巾”棉花糖、“老婆乖乖丸”等。二是形状不堪。刻意将零食制作成不堪入目或败坏食欲的奇怪形状。比如,把雪糕做成避孕套形状,以蚂蚁、竹虫、蚂蚱、蝎子等虫子形象制作棒棒糖等。

也许,这些商家可以将自己的“恶搞”行为粉饰为“卖萌”或“创意”,但搞营销方式创新当必须遵法律、守底线,维护公序良俗,顾及食客观感,尤其是要力避对未成年孩子品格培养、价值引领和是非观念等的心灵塑造产生负面影响。要尽可能地彰显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顺应未成年人心智成长规律,贴近众多消费者的审美诉求。撇开这些而刻意追求猎奇、媚俗、搞笑甚至恶作剧,无疑是悖德违法。

我国法律对于商家的营销宣传有着明确而清晰的原则与边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该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家广告促销并没有错,正当合理的创意更值得提倡,但逾越法律红线是要受到惩戒的。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也是特别需要关爱和呵护的群体。所有的食品包装、营销创意都要有利于孩子们的正确认知和健康成长。尽管包括性知识在内的所有科普教育都可以大大方方地实施,但鉴于孩子们模仿性强、极易有样学样的特点,此类宣传要尽可能地循序渐进、讲求科学,力避盲目、过早和简单的成人化,更不能将其随意与食品勾连。“恶搞零食”污染、误导童心,当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