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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我所副主任李理律师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靖港法庭殷兵兵副庭长一同受邀参加的《经视说法》节目在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播出。该节目是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和湖南经视联合制作,通过案情再现、嘉宾释法等形式,梳理案件脉络,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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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动态】我所副主任李理律师受邀参加湖南经视《经视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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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我所副主任李理律师受邀参加湖南经视《经视说法》栏目
经视说法20211126期《证据如何采信》

李理为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五届长沙市雨花区人大代表、第五届长沙市雨花区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湖南省联合交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评审专家,此次为李理律师第三次接受《经视说法》栏目邀请,就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的采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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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1

无纸化民间借贷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

律师释义: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为了避免上述风险,一方面,在民间借贷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另一方面,要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中的借款事实。如果不能体现借款的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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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2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的高度盖然性?

律师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体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实名认证和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以上材料,法院认为张某借款给李某某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高度可能性),也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

看点

03

何为“铁证”,民事诉讼中真有“铁证”吗?

律师释义:法律上并不存在“铁证”这一说法,最接近的概念的就是免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这个条款来看,除了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外,其余的事实都有“相反证据”除外的条款,也更加说明了民事诉讼中不存在“铁证”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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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4

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将定金转至置业顾问的私人账户并签订订购协议,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的维权之路还走的通么?

律师释义: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陈先生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一个前提是陈先生与置业顾问签订了认购协议且这个订购协议的效力还要及于开发商,但是在这个案子里,陈先生目前提供不出订购协议,且陈先生主张的定金没有进入开发商的指定账户,陈先生手中的收款确认单和住宅认购确认单也没有开发商的盖章,陈先生的主张与开发商达成了订购协议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其履行内容是订立本约合同,而非履行该拟订立的本约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在这个案件中,订购协议的性质更接近于一个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契约,其履行内容是订立本约合同,而非履行该拟订立的本约合同项下的具体义务。对于约定在未来某个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的履行内容为订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交付该商品房。也就是说,即便陈先生和开发商达成了订购协议,陈先生关于和开发商之间达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也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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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5

高度盖然性具体如何适用?

律师释义: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是以优势证据原则理论为基础的,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场合,人民法院才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如果一方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且确实充分,那么人民法院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即可。

看点

06

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又该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释义: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这个中心而运转的,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及时、迅速、全面、完整,而且要以合法的手段进行收集。以不同阶段为例,在法律关系形成(磋商阶段)之时,要注意收集对方主体的身份资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等;在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合作阶段),则要注意收集合同书、财务凭证、往来文件等材料;在法律纠纷产生后,也应该继续保留沟通的渠道,有针对性的补充收集反映违约事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亦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提前固定证据。

END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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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理 律师

李理律师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兼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长沙市雨花区第五届人大代表、雨花区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评审专家、湖南省发改委PPP专家库法律专家,获“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湖南省首届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等荣誉。

李理律师致力于政府法律服务、金融证券、资产证券化、银行法律服务、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基金、发债、企业并购、债务重组等领域。

联系电话:138-0748-9208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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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兵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与金融部成员。专业经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协办成员,协助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并参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伙纠纷、追缴注册资本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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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成姣

▌校稿: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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