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的朋友们想必都知道

长江目前正处于10年的禁渔期内

禁捕流域内,别说大规模的捕捞活动

就连私人的垂钓行为

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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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有那么一群人

为了自己的一时痛快和私利

无视禁渔期的规定进行违规捕捞

最近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就公布了一批

关于违规捕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 规 捕 捞

本次公布了自2021年7月20日-11月6日

共计20起违规捕捞的行政处罚

整整20个涉案人员将被依法处罚

来看看都有哪些人吧!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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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16时30分

当事人在护河大桥下使用非法捕捞工具

进行违规捕捞行为

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鱼竿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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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吴某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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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19时10分

当事人在姑溪河老大桥北岸进行非法捕捞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行为

现场查获路亚鱼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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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涂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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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18时

当事人在长江当涂段太平府水道

华庆石油码头附近水域

使用定置延绳滚钩在长江里捕鱼

被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捕捞行为

现场查获定置延绳滚钩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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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并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九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定置延绳滚钩(尼龙绳1根,滚钩28个)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晏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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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1日17时0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黄池镇段

使用丝网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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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詹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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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1日17时0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黄池镇双潭湖段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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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吴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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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6日10时3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姑溪河青山大桥下

使用手竿在姑溪河内捕捞鱼

被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手竿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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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王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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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17时0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黄池镇双潭湖段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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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黄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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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16时4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江心乡金马村大庙旁边

使用手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江心乡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手竿1条、渔箱1个,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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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戴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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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15时27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梅村港附近水域

使用甲鱼竿在运粮河内进行违禁捕捞

被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甲鱼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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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戴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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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5时52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夹河孙赵段附近水域

使用3条地笼在夹河内捕鱼

被当涂县公安局大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地笼3条、塑料桶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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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经调查取证后确定此水域非禁渔水域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三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朱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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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1日17时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北圩大陇段附近水域

正在使用手竿在运粮河内擅自捕捞

被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手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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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九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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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1日17时

当事人在当涂县运粮河北圩大陇段附近水域

使用手竿在运粮河内擅自捕捞

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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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九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高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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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02日06时10分

当事人在长江当涂段太平府水道长江码头附近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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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孙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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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日6时30分

当事人在长江当涂段乙字河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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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朱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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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18时00分

当事人在奥克斯厂区小沟进行电捕鱼

被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导杆1付、抄网1付

电瓶1台、逆变器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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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二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没收捕捞工具:导杆1付

抄网1付、电瓶1台、逆变器1台

陈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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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11时0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青山河龙山桥渡口附近水域

使用地笼进行违法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公安局太白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地笼3条,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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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后确定此水域非禁渔水域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三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殷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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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14时30分

当事人在当涂长江夹江大庙段

使用路亚鱼竿进行非法捕捞

被江心乡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鱼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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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陈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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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17时00分

当事人在当涂县姑溪河护河站水域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公安局护河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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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杨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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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20时00分

当事人在长江当涂段乙字河

使用路亚竿进行违禁捕捞活动

被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渔包1个,无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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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刘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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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6日16时10分

当事人在运粮河湖阳大桥下

使用路亚竿在运粮河内进行违禁捕捞

被当涂县渔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路亚鱼竿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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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结合《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章第六十四项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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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

违规捕捞会对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造成恶劣而严重的不良影响!

那些为一己之利而枉顾法规的人

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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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也要在这里提醒大家

保护生态环境,切莫违规捕捞!

如果发现违规捕捞线索的

一定要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