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1.11.07
摘 要
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是基于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制定的研究生管理规章和学业标准,由于现行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研究生的主体地位,在实施过程中导致研究生学术权益面临三重困境,包括学术管理制度执行中诱发研究学术性偏离功利性导向,学术培养管理规定的学术自由与执行中的刚性条规的冲突,以及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导师负责制和行政管理主导的悖论。如何实现研究生培养的主客体统一,管理的刚柔兼顾,需要建立以“立德树人”为价值导向的规章制度,构建“以人为本”的执行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学术权益的申诉和保障机制以及法治化学术管理制度。
研究生;管理制度;学生地位;权益维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在学研究生总规模超过了300万,成为全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十三五”期间授予博士学位33万人,硕士学位339万人,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改革期。为了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体系,2015年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集中治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障问题。2019年3月4日,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要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培养机构要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随着各种政策和文件的出台,研究生培养的学术规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促进了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但同时也出现了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一刀切”现象,过度刚性的规章条例与执行机制,反过来又影响了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研究生学业管理制度和学术评价制度共同构成了研究生培养的内部制度框架,虽然履行着各自的任务和工作,但是旨在服务于如何通过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来树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这是制定研究生培养制度并完善其运行机制的根本目的。我国目前的研究生管理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研究生学籍(或学历)的管理规定,二是对研究生学术水平的评价规定。前者是研究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管理条例,而后者是研究生获得学位证书的相关规定,两种评价体系是合二为一的。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离,但一般是指完成了学业所要求的课程,但毕业论文或发表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被延期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的相关情况。据此,依据《学位条例》形成的管理规定属于学术法范畴,而依据《高等教育法》制定的学业管理规定属于高等教育行政法范畴。本研究主要讨论的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包括学业管理和学术管理。管理制度是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正常开展的保障机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管理者、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性制度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一种学术性关系,因此主体地位体现为一种独立的主体特征。
然而,通过文献的研读和分析,发现目前关于学生地位和学术权益的研究寥寥无几,仅有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课堂教学中的学生地位,学生法律地位的溯源,学生法律地位的认定。对学生权益的相关研究多以高校学生权利概念界定,是一种泛指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参与管理权等,涉及的学生学术权益偏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透视及诱因探讨等。总之,从已有研究来看,关于学生地位和学生权益方面,其地位更多是法理溯源探讨,权利更多是学生宏观层面的整体权利和微观层面的学术不端现象的研究,而在严格研究生学术标准的背景下,学术管理制度中的研究生地位属性以及研究生培养机构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都值得探究。本研究从研究生主体学术地位与权益保障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体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主体抑或客体: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学生地位
研究生培养机构一般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具体条例制定的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为研究生教育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及权力职责分配提供依据和指导。研究生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都具有“学术共同体”的基本特点,这是由研究生教育的功能和性质所决定的。而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是对这个“学术共同体”中个体与集体的利益以及依赖关系的一种约束和调节,因此在学术治理体系和内部治理过程中,与学术共同体相关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是制度的“局内人”而不是“局外人”,学生是学术制度体系规约下的行为受益者和行为受限者,只有当这两种角色达到平衡并形成合理的张力才能实现制度目标的最大化。
(一)严格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的应然意蕴
研究生作为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高端储备人才,要求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在学期间奠定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创新的能力和素养,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科研成果,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研究生培养规范,这也是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要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和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的基本依据。一定意义上说,研究生取得显性科研成果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学术素养,是其学术素养积累量变到质变的重要体现,为后续独立开展以学位论文为主体的科学研究奠定学术基础。而在导师的严格指导下独立完成高水平的学位论文是检验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最终成果,因此严格学位论文的审查标准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核心环节。
研究生管理制度是在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术逻辑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权力维系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并根植于组织及特定职务的权力,以提高效率、实施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通过制定严格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标准,既是有效保障学位论文具有独立性的基本门槛,也是杜绝论文抄袭、弄虚作假的基本手段,并且有助于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学术伦理观。而严格论文外审专家匿名评审制度也有益于更加公正、客观地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对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提高学位论文的专业性、科学性都具有积极意义。这种导师把关、学科初审、外评盲审相结合的学位论文评价机制,能更加深入地审核学位论文的内容、体系与结构,从而有效地促进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注重养成思维严谨、论证严密、逻辑自洽、方法科学等学术意识和研究能力。
(二)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学生主体性缺失表现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客体间的关系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转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中,学生的地位存在双重性,一方面体现在学生是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客体性,即管理制度规约的对象;另一方面学生是学术管理制度的主体性,即学生应是管理制度的主体参与者。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与研究生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应朝着主客体辩证统一新型关系的方向转变,其重心应当放在如何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目标上,这既是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也是管理制度的落脚点,而不应仅仅是把研究生当作客体或单纯的被管理者。要想实现大学从管理到治理的根本转变,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强调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平等参与。但在现行的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主体性缺失,即不是制度的主体参与制定者,不是基于学生的主体出发,制度层面存在自上而下的服从和命令内容等,具体表征为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学位授予标准、学术评价和论文所有权三个方面。
1. 学位授予制度中研究生主体性缺失。学位授予制度中对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体现学位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重要评价尺度,制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是社会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认可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前培养院校学位授予制度中的具体学术水平评价标准,一般包括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发表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及通过学位论文审核答辩三个方面,研究生必须在学习期间同时符合这三个基本要求才能获得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而这一管理制度中的三个重要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学生主体性缺失问题。第一是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评价中忽视了研究生个体性、差异性和多样性的需求,研究生以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为培养目标,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该是由学生本人在导师团队的指导下,根据其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和目标制定的,目前研究生培养机构设置根本无法实现这一发展目标,过多的通识与基础课程导致学生没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导师指导下的科研训练与学术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准备;第二是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发表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还对研究生的发文数量及其发表期刊标准等做出明确的等级规定,这些要求不仅不利于促进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反过来,会诱使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目的更大程度导向“如何顺利达到规定要求标准”“如何顺利如期毕业”等现实问题中来,导致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不重学术、只求毕业”的舍本逐末现象;第三是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核答辩具体规定中,培养单位的管理部门一般会设置一些刚性要求的条例,如规定在论文的开题、中期审核和预答辩中通过率的比例,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制定严格的复制比,以及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规定“一票否决制”等,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中的这些“严格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条例,缺乏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内容、体系与结构的全面考量,没有体现学科特色与研究方向的差异性,缺乏在研究方法、研究价值、研究意义等多个角度去确定其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将学术论文发表数量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相联系是当前需要破解的问题,在制定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对研究生学术权益的损害。
2. 学术评价体系中研究生主体性缺失。在学术评价体系中,行政性管理条例与学术性判断标准形成一种交互关系。一定意义上说,对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的水平评价应该是一种纯粹的学术性“判断”,这个判断主体显然不是大学的行政主体,而应该是学术主体,可以是导师、学术委员会或权威同行专家。但是当前的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呈现出一种高度行政化、标准化的特征。如在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中规定在申请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或获得研究生学位前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严格的“复制比标准”等。这种简单化的管理规定缺乏对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进行科学、全面、客观和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导致了评价主体与客体之间利益追求的目标背离,如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中规定的“一票否决制”,其前提是在论文评审过程中专家对学术论文评价能够达到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但目前的评审机制很难达到这一要求。研究生管理制度中的这些规章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研究生的学习动机与行为选择,从深层次上影响研究生在学术领域的探索和创新,追求学术卓越的勇气和动力。
3. 学位论文所有权归属中的研究生主体缺失。各培养单位为了能够获得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的学术资源,一般都会要求学生签署学位论文收录许可承诺,一旦收录并在网络公开后作者本人就不能再将论文的内容重新发表和出版。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的学位论文是其长期研究所获得的学术成果,都希望将其成果最大化以扩大学术影响力,并成为其参加工作初期和继续发表论文和申报科研项目的研究基础,但无论是发表论文或者出版专著都会导致复制比超过期刊发表要求和出版社出版标准。因为中国知网等网络数据库不具备出版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字作品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的定义,学位论文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理应享有相关法定权利,培养单位要求学位申请人转让学位论文相关著作权于法无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培养单位使用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充分依据。如果在学术管理制度中制定这种硬性的条例和要求,必然会导致对研究生基本学术权益的损害。
三、刚性还是柔性:研究生学术管理制度执行中的研究生权益维护困境
如何厘清研究生基本学术权益的基本内涵,在严格研究生学业要求的同时,保障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学术创新性和探索性是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的首要问题。我国《学位条例》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也有清晰的定位,前者侧重于培养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后备人才,后者则着重于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基础人才,专业能力和学术素养是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基于此,研究生基本学术权益可以表征为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权,学术成果申诉权,学术观点自由表达权。
(一)学术管理制度执行诱发研究学术性偏离功利性导向
研究生学术性与功利性。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研究生需要发表学术论文,但培养单位都会在研究生毕业的规定中,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与毕业条件挂钩。能否在优质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的确是考察研究生科研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将研究生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与能否按时毕业高度相关,在研究生毕业延期率高居不下、硕博士生不断扩招和高质量期刊数量一定的三重压力下,易诱发学术价值导向的偏移,导致研究生和导师为保证能满足最低的毕业要求,采取一种“合作”策略,在研究和学习的过程中发生动机的负向转变,期望导师动用自己的人脉和资源帮助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以满足研究生的毕业要求,长此以往会在学术资源配置、成果出版、学术交流、荣誉评定等科研活动中出现“灰色区域”。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学术环境的恶化和学术研究的功利化,研究生学术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悖论,与国家所提出的“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学术培养管理规定的学术自由与执行中的刚性条规的冲突
研究生学术自由与刚性制度约束。《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在其受理与调查环节部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其更多强调的是学术过程中的学生论文不端行为,而非是论文本身的创造性或创新性问题。但是执行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解释、申诉听证等必要权益保障机制,反而会影响研究生的学术独立性。因为任何一篇有真正研究价值的论文一般需要引述已有的研究成果,一定的“重复”是确认、承继的方法和形式,也是发展的基础和依托。导致部分“复制比虚假过高”的问题,如果仅依靠技术决定学术成果是不科学的。这种情况也反映在学位论文外审盲评的刚性规定中,严格论文外审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在论文评审中排除一些人情因素的同时,是否能保证论文评审专家的客观、全面、科学、公正,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必须考虑一些不可控制因素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因为评审专家能否从学科专业角度客观评价学位论文质量,是否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违背基本原则的评定结果,特别是针对一些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论文,由于与一些评审专家的观点相左而遭到评审专家的否定,影响到研究生学术研究成果的客观评价。
(三)学术管理制度中的导师负责制和行政管理主导的悖论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意义。实际上,研究生基本学术权益保障面临如何落实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和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的作用等问题。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中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注重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等。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应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或者说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做出与此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到制裁。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中,都会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导师进行问职,如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论文审查不合格,或者研究生延期毕业,就会针对研究生导师进行未能履行职责进行相应处理,如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在第二章的教育与预防环节部分,第七条要求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和撰写的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既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具有主导作用,包括确立导师在研究生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评价中的主导地位。而现行的研究生管理体制中,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评价基本没有话语权,导师在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权严重缺失,无论是当学位论文的复制比没有达到要求时,还是在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恶意评审结果时,导师都只能被动地接受而无权提出异议。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导师的权责一体性又有其复杂性,如导师权利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导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等,教师对学生培养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具有的权利及其边界还不够明晰。
四、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的实践路径
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学生与大学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学术权早已不单是从事教学、科研的大学教师的专属,也应包括正在学习与研究,将成为专职研究者的研究生群体,参与学术活动的所有主体都应享有相应的学术权。”为维护研究生学术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机制,从规章制度、机制建设、组织机构等多方面落实和实施。通过实现研究生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研究生作为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被管理的对象,真正地实现学生不是置外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为保障研究生学术权益,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现两者的统一,来切实维护研究生的学术权益。
(一)建立灵活多样的层次化研究生学术评价导向,构建“以人为本”的执行机制
作为专门的研究生教育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鉴于教育培养“人全面发展”,管理制度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的学术管理制度时,应区分研究生类别、专业方向等存在的客观差异。以专业型研究生为例,根据培养计划,重点培养这类研究生的职业技能,若由于没有相关学术论文无法顺利申请学位,不仅不利于研究生的创新和职业技能发展,而且还损害了研究生的学术权益。如论文重复率检测的规定是把住学术伦理关,处罚的是违背基本学术伦理的抄袭行为。学位论文的重复率只能作为对学术创新和规范性把关的一个重要指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创新评价的最终结果。在对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处理的相关规定中,也要充分考虑由于学术观点不同而出现的异常评审结果,尽量避免出现由于“一票否决制”而影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探索性和创新性。
为此,在对研究生学术评价时,“论文重复率检测等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不得以重复率检测结果代替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建立灵活多样的层次化评价导向,可以从研究成果的多样化和发表论文去级别化的两个角度去实施,并且要合理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科研成果要求,坚决破除‘唯论文’倾向作为研究生毕业硬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维护研究生的学术权益。如论文盲审的评审标准上,要求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观念的创新性和科学性,研究资料和文献的可靠性、推理论证过程的逻辑性,以及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出现异常评审结果时,可适当增加评审专家数量,然后综合考虑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从而使研究生在其自身的学术权益方面得到更多的程序保障和人文关怀。尤其是由于一些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属于学科交叉,跨学科幅度比较大,针对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和学位论文评审评价机制目前尚不够完善,要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确立导师在研究生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其地位和作用体现并贯穿研究生招生、培养、毕业和就业的各环节。因而,导师在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其学位论文复制比异议,发表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以及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异常的评审结果提出申诉时,导师具有协助研究生向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和进一步申诉的责任和权利,不能将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出现的问题都归咎于导师而对导师进行处罚。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中学生对自身学术权益的申诉和保障机制
目前的研究生管理体制中,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是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校学位委员会是研究生学位授予的最高权力组织。虽然二级学院也有相应的管理办公室和分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执行组织,既没有执行细则的制定权,也没有相关条例的解释权。相对而言,二级学院内的学科关联性较强,更适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研究生特殊性进行清晰和具体的区分和界定。如果将一些管理规定的执行权力下放到二级学院,由对细节了解更清楚的相关专业人士来按照程序合理的流程、公正开放的原则进行评定,是解决相关学术权益问题争端的有效实践路径。为了保证学术权益申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可以建立以学科(学位点)为基础的答辩审核机制。当研究生和导师对学业评价和学位论文审核中出现异议,并提出重新审核时,学科可以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对申诉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审查,对提交审议的学位论文质量、创新度以及该研究生的相关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多方的综合评定,并提出是否满足申诉或否定的审核意见,供院学术委员会确定是否具备重新送审资格,学科导师组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综合的创新评价,依据多方的综合评定结果去最终评判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创新要求。
哈特认为,社会系统中,一个人基于特定角色所从事的特定义务就是他的责任,这种意义上的责任,既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道德责任或者其他责任。教育责任作为归属于特定主体的角色意义上的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是由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责任成分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在严格学业要求和研究生高质量培养的背景下,为维护在校研究生学术权益,培养单位应积极建立校内申诉机制,明确研究生自我申诉、导师申诉等具体规定和申诉程序;在责任落实过程中,应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明细责任划分,以保证承担责任不重叠、落实任务机构之间不互相推诿;在权益维护流程中,必须遵循权益维护的法制程序规则,培养单位要“做到调查与处分相分离,优化信息公开与保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并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完善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勿只‘重效率、轻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或惩戒行为首先要建立在充分的事实调查基础上,其次要把握惩处的力度。对于学校管理机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事实基础的认定,或不合法、不合理的惩处决定,教师和学生都有权依法申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研究生学术权益保障的校内申诉制度和社会法律救济相结合的法治化治理体系
教育法律责任源于教育责任,是一种“类型责任”,是构成教育责任整体的具体类型。它平行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是嵌合在教育领域的法律责任。构建学术性程序的合法化、规范化是学术权益维护的重要保障机制。自2014年,我国教育部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仅毕业前要经历查重、盲审、答辩等重重环节,而且在毕业一年后,还要进行论文随机抽查,在此过程中,研究生身份已发生变化,由“在校生”转变为了已毕业的“社会人”,如发生学术异常抽检结果,已不能以在校生提出申诉,同时以“社会人”去进行法律救济时,又会出现学位相关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当研究生论文外审盲评抽检出现异议,对研究生做出处罚决定时,如何实现贯通“在校生”到“社会人”学术权益保障,需积极构建研究生学术权益校内申诉机制和社会法律救济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研究生毕业后,以“社会人”的身份进行学术权益维护时,当前存在法律申诉渠道不明晰、学术权益相关案件法院回避推诿以及类似案件审判结果不一等问题。如针对一些取消已经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相应学位所产生的法律诉讼案例时,一般都是针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由于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是针对在校生的,那这些规章制度就不再具有可操作性。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来说,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学术权益,需在法律上明确学位案件的法律性质,以及学位相关申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大范畴内,形成成文的诉讼相关申诉渠道和程序;针对具体的研究生学术权益事件,进一步明晰学校申诉机制与社会法律救济的责任边界,避免“责任重叠”或“责任空白”情况的发生;法院针对学术权益相关案件的处理程序还应设置统一的审查标准,避免因逻辑不一和立场不同所产生的判定结果不一给研究生或高校造成的困惑。
“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但高校依据法律设定的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无论是校内申诉机制还是社会法律救济的方式,其目的都是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为研究生切实维护自身学术权益提供可行路径,社会法律救济是研究生校内诉讼的补充和延续,二者统一于研究生学术权益法制化保障框架内。通过完善救济制度,加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权利救济无漏洞。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力度合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有相应的申诉途径,为本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治理的共识,维护和保障学生权利是任何一所高校不能忽视的问题。
【本文系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开放研究基金“严格学业要求背景下研究生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建构”(jykf20077)的研究成果】
作 者
杨世昇,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金华 321004
吴海江,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江苏镇江 212013
楼世洲,浙江师范大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浙江金华 321004
《中国高教研究》2021年第11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栏目
微信公众号|zggjyj1985
投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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