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制假烟,仍为制假人员牵线搭桥找场地,自称未得任何“好处”的梅州男子钟某明近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1月30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分局获悉,该局在侦办一起制售假烟案件中,查获案值336万余元的制假设备、材料,钟某明为犯罪团伙介绍制假场地,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据悉,2020年7月,福建人林某等人为了组织生产假烟联系到钟某明,让其寻找适合生产假烟的场地和放哨人员。钟某明辗转找到了在梅县区白渡镇瓜洲村一山场的看护人谢某,商定以谢某平时看管的山场作为假烟生产窝点,同时聘请其在山场大门保安亭负责外围放哨。

经过前期准备,在生产假烟机器及工人进场后,生产窝点于2020年9月2日开始生产假烟。仅一个星期,梅县区警方就发现该山场存在异常情况,组织经侦大队、白渡派出所等50多名警力对该窝点进行查处打击。在当天下午的行动中,当民警沿着崎岖的山路到达现场时,嫌疑人早已闻风而逃,现场缴获涉案车辆4辆,制假设备1台、发电机1台,及各种品牌假烟440万余支、制假原材料一大批,后经鉴定合计价值336万余元。

随后,民警冒雨在山中抓获谢某、张某两名负责望风的犯罪嫌疑人。经扩线,公安机关又先后抓获钟某明、徐某等涉案人员。

今年4月,梅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某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钟某明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没有去过案发现场,没有参与生产假烟,只是前期帮忙介绍,并未参与分红及获得其他利益。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钟某明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及所起作用不同,不影响其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黄小殷 通讯员 李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