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具、旧纸箱、自行车

你住的楼里有这些杂物吗?

近日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

杂物堆放人及小区物业

被判决赔偿近700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年轻邻居被烧伤,此前,北京一杂物堆放人和物业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赔偿受害者633万余元,后二者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近日,该院终审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决杂物堆放人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起诉书内容,王大伯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 家住二楼。 退休后, 他和老伴时不时出门捡些废旧纸壳, 并将这些杂物都堆放在楼道内, 原本是想攒些废品卖了补贴家用。 可王大伯怎么也没想到,这一堆杂物不仅让他惹上了官司,还将面临443万元的巨额赔偿。

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大伯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忽然燃烧引发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却被这堆杂物挡住了去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后经医院诊断,还不满20岁的小瑞全身多处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大伯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王大伯不配合,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王大伯则认为,自己仅仅是堆放纸箱,没有外来火种也不会着火,不该由自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朝阳法院认为:王大伯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

(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宣判后,王大伯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大伯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补充赔偿。

很多人认为在楼道堆放杂物是小事,可一旦发生意外,引发严重后果,当事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类似的判例全国已有多起——

  • 北京房山一业主常在小区收废纸壳等废品,并打包堆放在楼道,邻居小赵下班回家途中被屯放的废品及绳子绊倒,髌骨骨折。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赔偿小赵各项损失一万九千余元。

  • 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家住13楼的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因楼道内堆放杂物,李女士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堆放杂物的业主承担30%的责任,赔偿5372.69元。

  •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楼道内杂物起火,火灾造成8人受伤,堆放杂物的户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辛辛苦苦积攒最终却带来巨大损失

这也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楼道内堆放杂物要不得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住宅楼安全隐患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占用了逃生通道,严重影响了他人逃生。还有一些居民放置花盆、木箱等,发生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甚至刮伤等事故。

楼道堆放杂物易引发火灾

堆放可燃性物品的楼道对生命线形成巨大威胁,不但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更使人员撤离增加难度。

同时也会给消防人员造成阻碍,后果不堪设想。

楼道堆放杂物还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有人认为

业主交了物业费

物业就应该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的责任

为什么物业最后只承担补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可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不仅是权利,更体现在义务上。结合本案,物业公司对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纠正排除有困难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所以物业有排除义务。

物业没有做到上述内容,所以承担补充责任是合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

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安全无小事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

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个人无权擅自堆放杂物

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可能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我们自身及他人安全

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

不要在公共空间内乱堆乱放杂物

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物业管理部门也要

切实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

发现火灾隐患和险情,及时排除和纠正

劝阻无效的

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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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早鱼

审核 | 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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