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方式及财税风险化解专题
第一章: 企业融资方式及财税问题
第二章: 企业融资中企业所得税风险
第三章: 企业融资中增值税财税风险化解
第四章: 企业融资中印花税财税风险化解
第五章: 企业融资中其他财税风险化解
一、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的涉税疑难点
1、策依据: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涉税疑难点
如果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转让给债权人,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按该视同销售处理。具体税率和税目根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具体性质判断。纳税人资格由借款人主体判断
如将抵押物或质押物出售偿还贷款,则按实际交易价格纳税,税款应由债务人负担。
二、交付抵债资产的涉税疑难点
1、政策依据: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53号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2、交付抵债资产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1)法院裁决书生效日
(2)仲裁机构仲裁书生效日
(3)双方抵债协议生效日
3、计税价格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三、提前还款支付的违约金
1、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涉税疑难点
贷款相关违约金:逾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本付息等
结论: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目为贷款服务*利息
案例:
甲公司因购买办公用房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5年贷款合同规定如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需支付还款部分本金6个月的利息该笔贷款年利率6%,甲公司贷款8个月后提前还款100万元。
分析:违约金=1000000x0.5%x6=30000(元)违约金可取得发票,税目为贷款服务*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四、疫情期间享受银行贷款优惠政策涉税疑难点
1、政策依据:延期还本付息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2、财务处理:计提,挂账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
税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涉税疑难点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案例:
某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支出20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万元,请问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是多少?若采用据实扣除或按比例扣除,能扣除的开发费用分别是多少?
分析:
1.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
200=800万元,可以按照项目分摊利息方式可扣除开发费用为200+100+(2000+1000-200)x5%=440(万元)
2.无法按照项目分摊利息方式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1000-200)*10%=280(万元)
六、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涉税疑难点
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税务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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