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小李庄村村民李广辉、刘秋霞利用假离婚实施违法犯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的维持一审判决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案件,是虚假诉讼诈骗,一审办案法官昌晓艳、乔婉婷、毛大帅涉徇私舞弊,二审办案法官童铸、刘俊斌、顾立江涉民事枉法裁判, 法不该为恶与假买单 也不该为蠢背书
假意离婚演双簧 虚假诉讼骗楼房
自相矛盾枉法判 拆迁权益维权难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做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和(2014)中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均是错误裁判,该案原告刘秋霞诉前夫李广辉和郑银焕(及郑银焕之妻宋蚕荣)(三层)楼房返还案,是刘秋霞恶意串通前夫被告李广辉以通谋虚假离婚和买卖宅院为手段,以通谋虚假财产(包括宅基地资格)分割并捏造虚构本不存在的450平方米三层楼房事实的离婚协议书为主要证据,故意隐瞒真相,以诈骗他人盖建的楼房为目的,虚构案件基本事实,诉讼代理人和司法审判人员参与,当事人做假证和虚假陈述,实施的虚假诉讼(诈骗楼房)财物案,刘秋霞自称因离婚协议房屋分割而取得宅基地用益物权人资格,该案民事判决完全颠倒了“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和法与不法的关系,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枉法裁判,助长了违法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民事裁判应依法撤销,案件重新审理,依法错案追究。对刘秋霞、李广辉恶意串通实施的“三个虚假,一个暴力”(“虚假”离婚、虚假卖院、虚假诉讼、暴力打砸)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对被害人的经济精神损失和引起的物权及拆迁权益纠纷依法处理。当事人刘秋霞开始民法上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虚假立案,不具有该案民事原告主体资格,随着案件证据和深入审理,该案应属虚假诉讼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涉徇私舞弊,参与虚假诉讼,民事枉法裁判,该案按民事审理判决,在认定事实、审判程序、适用法律上都有诸多明显错误错误,该判决应依法再审撤销
须水街道小李庄村村民李广辉、刘秋霞夫妻在自己的老宅院里计划盖建(三层)楼房,却有意利用“假离婚”(指二人离婚证件来源真实,但仍共同生活,财产分割意思虚假并虚构,取得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处于非法目的)来实施违法犯罪,骗人财物。二人“假离婚”开始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债务(即盖楼的工程款),据当年给他们盖建楼房的郝永江(荥阳市豫龙镇人)回忆,当年是通过别人介绍,给小李庄村的李广辉、刘秋霞家盖楼,是和李广辉签订的盖建楼房合同(包工不包料),开工建设时间大概是2011年农历秋后的10月份(以前他记错年份,后他补了刑事判决书),建设到一层主体因李广辉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引发停工纠纷并打架,发生在2011年12月30号,造成刑事案件,郝永江说从工程开始动工到打架发生时间间隔是约两月,而李广辉、刘秋霞二人的离婚时间是2011年11月14号(农历10月19日),距离打架发生也是不到两个月,因此分析,楼房盖建开始动工时间,应和李广辉、刘秋霞二人离婚(民政局协议离婚)时间相差不了许多天,二人在离婚协议书里把计划盖建的450平方米三层楼房(这时地面还没有建筑物,是通谋虚假,凭空捏造)约定给刘秋霞。李广辉、刘秋霞二人这样做的目的应是计划在三层楼房盖建好后,逃避李广辉和郝永江签定的盖建楼房合同的工程款,让承建人郝永江不知道该给谁要钱。郝永江盖到一层主体起来后,李广辉不按施工合同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引发矛盾纠纷并停工,这时刘秋霞还以家庭女主人身份在家(指二人居住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李广辉的那个新宅院)做饭和“丈夫”李广辉一道请郝永江吃饭,说别人欠他们的钱很快就到账了,希望继续施工。郝永江拿不到钱,建筑设备没撤但也不施工,李广辉无奈就又找其他人(须水村人秦小根)接着施工,郝永江知道后就在2011年12月30号带人阻挠施工,推到砖墙,并引发打架,致工程一直停工,造成郝永江故意伤害李广兰(系李广辉胞姐)刑事案件(刑事判决书[2012]中刑初字第136号,该案卷有建筑物照片和资料,后纪委部门查过,中原区法院纪委书记唐祖信证实建筑物是一层多主体),刑事判决书表明刘秋霞和李广辉、李广兰都出现在了打架现场,但这时李广辉和刘秋霞实际已经离婚一个半月多,判决书中当事人称谓刘秋霞还是“李广辉妻子”,郝永江说根本不知道那时二人已经离婚。刑事案件发生,工程停工烂尾后,李广辉和刘秋霞二人又谋划(主谋是李广辉)卖院骗人盖楼这个局,一计不成,又施一计。李广辉故意对外声称,离婚家庭变故要卖掉这个(半拉子工程)老宅院,却称离婚协议书丢失而故意隐匿,并在离婚证复印件上手写宅院归自己,与刘秋霞无关的“声明”引诱欺骗,取得了外地人郑银焕信任,郑银焕表示计划买院盖三层楼,正符合二人的目标人选(据后来了解,开始李广辉卖给了邻村一个叫王红喜的人,收了订金,后卖给的郑银焕),于是李广辉、刘秋霞二人鬼迷心窍,胆大妄为,决心利用内容虚假捏造(凭空虚构的450平方米楼房)的《离婚协议书》诈骗楼房财产。不明就里的外地农民郑银焕2012年3月13号和李广辉签订了《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转让款24.1万元)后,郑银焕联合亲属在既有的(一层多)地基上加盖建设装修好楼房并居住后,刘秋霞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为主要证据,以侵权为由,先后提起两次虚假恶意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秋霞对该450平方米三层楼房具有所有权,并要求郑银焕和亲属搬离返还。就这样李广辉、刘秋霞二人利用“假离婚”,恶意串通,从开始计划逃避债务(工程款),到后来以虚假诉讼方式诈骗他人盖建的楼房财产,在法院判决《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后,刘秋霞以胜诉为由,联合李广辉驱赶郑银焕和亲属,实施暴力企图侵占楼房,形成了“三个虚假,一个暴力” 的违法犯罪事实。刘秋霞、李广辉二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郑州市、区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坚持认定刘秋霞原告主体适格,以土地法、合同法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做出《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定性错误,该案属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重新审理,追究刘秋霞虚假诉讼诈骗和其它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买院盖楼是重大民事经济事件,郑银焕方从一开始就注重了证据手续的完善,但对刘秋霞、李广辉二人利用离婚为手段诈骗他人盖建的楼房不可能预料,刘秋霞、李广辉串通配合非法侵占他人(楼房)财产的“初心”坚定。刘秋霞间隔两个多月先后提起两次民事诉讼,第一次民事诉讼(后撤诉,被告是李广辉和郑银焕的妻子宋蚕荣,郑银焕方不知情,5年多后的2019年被郑银焕查知)的独审法官昌晓艳是第二次民事诉讼(被告是李广辉和郑银焕)的审判长,第二次民事诉讼从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历时近6个月,独任法官审理和合议庭法官审理两次开庭(郑银焕没收到法院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裁定书,对合议庭开庭审理不知情),证据材料和庭审质证足可以证明:原告刘秋霞恶意串通前夫被告李广辉企图通过民事判决使原告刘秋霞侵占被告郑银焕家购买宅院后盖建的(三层楼房)财产,该案审理判决错误,涉嫌诉讼代理人、司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共同参与虚假诉讼,民事枉法裁判理由如下:1、法院生效判决形成一物多主。涉案宅院拆迁中,指挥部委托了第三人为物权代表,以侵权为由起诉立案的二审(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的原告刘秋霞和被告郑银焕及陈凤英(宅基证持有人)都在宅基地附属物普查表上做为业主签字,政府拆迁指挥部表示涉案宅院拆迁是依法院判决实施。2、立案审查错误,刘秋霞开始应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实际是故意犯罪实施人。本案起诉具有欺骗性,刘秋霞离婚取得的房产不具有民法上独立物权属性,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为侵权被告的原告资格,其已离婚并完成共有财产分割,共有物权关系消灭,不具有提起确认李广辉和他人之间的物权买卖合同无效资格。小李庄村民李广辉2002年和外地村民刘秋霞结婚,2011年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婚后双方共有两个院子,一个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小李庄村北街26号付1号,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此房归女方所有。另一个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小李庄村北街西头(新院),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此房归男方所有。(2)其他财产:无。显然,离婚协议书并无关于宅基地的约定,而且宅基地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不能约定。本案宅基地资格人一直属于村民李广辉(分家约定)和其母亲陈凤英(宅基地证持有人)家庭所有,后李广辉代表陈凤英等家人转让给了郑银焕,且李广辉离婚分得三层楼的新院是村里的临时建设用地,也没有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被告李广辉一审也抗辩称“受刘秋霞欺骗签订离婚协议书,不同意宅基地约定给刘秋霞”。刘秋霞分得的“450平方米”的房屋虽然处于有宅基地证的土地上,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刘秋霞取得宅基地用益物权人资格,《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和刘秋霞居住使用权有关联和影响,这是事实关系,不是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若刘秋霞有独立物权,本案李广辉应涉嫌诈骗犯罪。3、刘秋霞、李广辉离婚并分割共有财产,法律上二人共有产权关系已消灭,法院两次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受理立案错误且自相矛盾。刘秋霞两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法院均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立案受理错误,刘秋霞对离婚分得的房屋不具独立物权,并对共有财产完成分割,共有财产关系消灭,不能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之诉,或合并之诉。若刘秋霞、李广辉没离婚,刘秋霞基于(房地一体)共有产权关系可以提起确认李广辉和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之诉,如今二人已离婚并完成财产分割,若仍具有和“”妻子”同样的诉讼权利,又恢复为共有财产关系岂不是自相矛盾。刘秋霞只能对李广辉一个人起诉,要求赔偿或主张李广辉离婚分得的楼房的使用权。4、该判决认定事实的离婚协议书这个主要证据虚假捏造。原告自认离婚取得宅基地资格,被法院采信是严重错误。离婚协议书中26号付1号与转让合同中0002028号宅基地北半部是同一地址,而该地址上郑银焕居住使用的三层居住面积约450平方米(第四层楼梯间约16平方米)的楼房,是被告郑银焕通过李广辉购买宅基地地基后自己盖建装修的,而该离婚协议书里450平方米楼房是二人预先通谋虚构捏造。5、被告郑银焕对合议庭审理不知情,未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郑银焕仅收到过落款日期2014年3月15日由审判员毛大帅、书记员方榜签名的2014年4月21日的法院开庭传票,并委托律师按时参加了毛大帅的简易程序审理,而本案一审判决是由合议庭审理做出的,郑银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开庭传票等任何法律文书,对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被告郑银焕不知情,对合议庭审理本案没有委托律师代理,案卷里也没有郑银焕委托律师代理文书,律师刘长华在合议庭的诉讼代理行为违法、无效。6、合议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涉徇私枉法。一审合议庭审判长昌晓艳是本案原告刘秋霞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理由和诉求在两个多月前另案起诉李广辉和郑银焕妻子宋蚕荣的独任审判员,刘秋霞撤回起诉,被准许,并做出(2014)中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被告宋蚕荣和丈夫郑银焕对此案毫不知情,多年后才查知该案。昌晓艳加入(2014)郑民三终字第1625号案一审合议庭审理违反法规,存在疑问,而本案原告刘秋霞前后提起的两次恶意虚假诉讼的代理人一直没变,合议庭直接违反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存在法官串通勾结律师徇私舞弊,办理假案可能。7、法庭有意拒绝郑银焕的证人出庭做证,而对原告刘秋霞明显的假证据证言故意采信。给郑银焕盖建楼房的承建施工人员宋新亮、周新派向法庭出具有书面证言,并口头提出出庭作证,郑银焕的代理人传达法庭意见是不需要。刘秋霞法庭出具有了户主名为“陈风英”(村里证明:和小李庄北街26号付1号陈凤英为同一人)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离婚协议和宅基地资格无关,且该证宅基地资格人经分家约定为李广辉和其胞哥李国军两个人,而离婚后的刘秋霞却持有一半归李国军的原件,很不正常,而法院判决书载明刘秋霞持有的是宅基地证复印件是明显错误。8、该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秋霞以离婚取得的450平方米三层楼房,被他人侵权买卖提起两次起诉,但事实证据明显矛盾,李广辉故意做假证,庭审中二人共同虚假陈述,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诈骗被告郑银焕盖建居住的三层楼房。依法应按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2条的法律规定处理,驳回原告刘秋霞诉请。《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只能由合同相对人或共有产权关系人提出主张。二审法院引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并认为李广辉与郑银焕签订的《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是约定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转让给郑银焕,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是两院,但并非两宅,而刘秋霞离婚后仅有对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和宅基地已无关。9、剥夺被告郑银焕控辩和反诉权力。刘秋霞两次起诉的有关证据材料存于本案案卷档案里,刘秋霞的律师对李广辉的两次调查笔录,刘秋霞的“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是二人恶意串通的直接书面证据,法庭都对被告郑银焕故意隐瞒,几年后查档才得知,法庭故意对郑银焕隐匿原告的证据材料,剥夺了被告郑银焕对原告和当事人抗辩、反诉和恶意串通的控告权利。10、把可能存在的事实关系当作法律关系认定原告主体适格错误。原告刘秋霞主张离婚而取得宅基地和楼房,而离婚协议和转让合同标里的标的物明显不存在同一事实关系,法庭以被告李广辉认可转让合同中的房屋就是离婚协议约定给刘秋霞的房屋为由认定原告刘秋霞主体适格是严重错误,这不仅违反共同诉讼证据自认规则(被告郑银焕不认同),而且故意混淆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概念,以民法本案郑银焕符合善意取得和不法原因给付,郑银焕对所谓离婚分得的“450平方米楼房”不负有返还义务。11、法庭串通原告变造材料审理判决,改变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变更侵权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庭审后原告放弃所谓的部分诉请实质是变更本案诉请,二审完全改变一审原告诉请审理判决。原告刘秋霞的诉请是:确认二被告之间买卖原告位于小李庄村北街26号房产(即:450平方米三层楼)的买卖关系无效,判令被告(即:李广辉、郑银焕)将该房产返还给原告。一审合议庭庭审中原告刘秋霞在法官释明后坚持诉讼请求,没有改变。很显然一审原告诉请的两句话是递进关系而非并列关系的一项诉讼请求,就是物权人拒绝追认物权转移,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是侵权法律关系诉求。而3天后,刘秋霞向法庭提交所谓“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放弃对二被告的诉权和实体权利诉求(房地一体),侵权关系的本案应按撤诉。刘秋霞去掉诉讼请求中的第二句话,保留的第一句话显然并不是请求确认李广辉、郑银焕之间(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建筑物和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第一句话里有定语“买卖原告位于...的”物权买卖关系无效,该句话仍是确认物权请求,且不能独立做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替行一审原告完全变更诉请为侵权的形式,而又做出确认的判决。12、本案性质是利用通谋虚假离婚和离婚协议书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原告刘秋霞向法庭提交所谓“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一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口头和书面裁定,庭审没记录,法院以查明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确定改变案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综合刘秋霞联合被告李广辉的两次侵权起诉,向法庭提交所谓“撤回部分诉请申请书”属于规避法律,中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实体处理适当”认定显然错误。13、当事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法院一直没处理。一二审法院对互相矛盾的证据不调查,采信刘秋霞、李广辉虚假捏造的证据和证言,在由此案引起的多次民事诉讼中,刘秋霞、李广辉多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利用法院生效判决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法院都没处理,本案是明显的利用虚假离婚和虚假捏造的离婚协议书故意实施违法犯罪,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179号民事判决案件的审理,刘秋霞、李广辉当庭承认离婚协议中通谋虚构捏造450平方米楼房,离婚后是通谋买卖涉案宅院,买卖不止一次,卖给郑银前,计划卖给须水村村民王红喜。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要求法庭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秋霞起诉的另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郑银焕证据不足,应在另案中处理”。14、该案的错误判决造成了恶劣后果和不良影响。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后,刘秋霞联合李广辉暴力驱赶郑银焕和亲属,打砸破坏楼房设施,公安机关对报案以“刘秋霞自己毁坏自己的财物”为由至今没有处理,行政诉讼法院均驳回。由于该案违法犯罪手段罕见,法官违法处理隐蔽,专业性强,判决结果具有迷惑性,违法犯罪分子故意造谣掩盖,审案法官和犯罪分子掩盖方向一致,致使该案的真相和实质很久都不为人所知,对基层政府拆迁、纪检和其它司法部门都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11月15号下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举行了有7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议听证会,但至今没有反馈评议结果。2021年6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玉华电话约见该案信访当事人询问该案情况,但该案的遗留拆迁权益问题至今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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