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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洪某系同村邻居,洪某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吕某对此也知情,二人经常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某日,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吕某将洪某一脚踹倒,洪某起身后又继续与吕某对骂,10分钟后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洪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外伤可以是冠心病发作诱因。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抑或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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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

首先,可以排除故意杀人。虽然被告人吕某明知被害人洪某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如果与被害人打斗、踢踹可能会致其死亡,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预知。但是,从案发情况及生活经验来看,两人之间虽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但矛盾并不大,被告人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无法得出被告人想致被害人于死地的结论。

其次,也可以排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被告人吕某的踢踹行为直接诱发了被害人洪某的心脏病从而导致其死亡。但是,本案在认定被告人的踢踹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还得考虑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人在踢踹被害人之前,对被害人有心脏病是明知的。被告人虽然有踢踹被害人的故意,但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违背其意志的,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才较为适当。同时,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而不是被告人踢踹致死。被害人在案发当天喝过酒,从常识来说也是导致其情绪激动的一个因素。而且二人发生口角和打斗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死因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人。

所以,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事实,应以被告人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