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明确给出数字货币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归纳数字货币的特征并不是难事。在这里,首先需要将虚拟货币、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区分开来。虚拟货币是在虚拟世界里使用的货币,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就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电子货币是基于网络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电子货币具有依附性,依附于商业银行与电子支付平台,这是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的本质区别。我国将发行的数字货币是由国家信用背书、基于新型技术、依托新金融体系而发行的新型货币。

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数字货币。这里将我国数字货币与比特币进行比较研究。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再加上数量极少(比特币数量的极限是2100万),比特币不得不通过绑定美元来衡量自身的价值,而这就导致了比特币在名义上虽然是数字货币,但是不具备行使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一方面,比特币的数量根本无法满足交易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国家信用背书,比特币变成了资本的投机品。

与比特币相比,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是由中央银行对外发行的,拥有国家信用的背书,那么我国数字货币就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这也意味着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对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与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数字货币的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与数字货币的管理都由中央银行直接管控。这也保证了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只具备货币属性,不具备产品属性。同时数字货币的法定地位要求,数字货币在交易中有强制性(即交易双方不得拒绝数字货币),这也是国家信用背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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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是新兴技术与金融需求的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发行建立在高新技术应用的基础之上(包括且不限于区块链技术、信息云技术、芯片技术等),各类高新技术也赋予了我国数字货币新的特征。准确把握区块链技术与信息云技术以及对应的特征是理解数字货币原理的关键,也是改变大众对数字货币持有观望态度的关键。区块链技术是数字货币的基础技术,也是发行数字货币的支撑技术。

区块链技术是包含哈希算法、Merkle树、时间戳服务、工作量证明机制、权益证明机制、P2P网络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等综合技术,它解决了数字货币应用过程中的“去中心化”与“双重支付”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意味着数字货币采取的是分布式的安全保护系统,数字货币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认证,否则将无法被纳入系统,这使得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可信可控云计算技术与芯片技术则是保障数字货币交易安全的重要技术。

可信可控云计算技术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大数据中心、数字货币发行库、数字货币银行库、基于云计算的可信服务管理模块(一个模块、两个库、三个中心)提供了技术支持,芯片技术为保障用户安全使用数字货币提供了技术支持,可信可控云计算技术与芯片技术共同支撑起数字货币的各个使用环节。数字货币在储存与交易方面,都区别于互联网的线上电子交易模式,数字货币的储存是依托于个人的移动终端,这个移动终端就是数字货币的钱包。数字货币的交易不再依赖互联网,交易双方的“钱包”(即移动终端)可以完成自我对接,即使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实现数字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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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信用背书与高新科技应用,使得我国数字货币体系必然是不同于传统货币体系与电子商务体系的全新货币体系,以往的金融体系只能作为借鉴而不能完全照搬。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公开发表的论文明确说明,我国数字货币发行模式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结构模式,即数字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各商业银行发行,再由商业银行面向大众发行。

二元结构模式意味着,数字货币同时具备了国家信用与商业信用,是国家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数字货币的信用得以大幅提高。二元结构模式也意味着不再有第三方介入数字货币交易,对比于传统的电子货币交易模式,虽然两者在货币形态上都是无实物货币,但从交易体系而言,传统电子货币依赖于第三方平台、依附于商业银行的交易体系,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由商业银行发展业务、中央银行兜底的模式。这种货币体系是全新的,我国必须做好顶层设计,成立监管部门,出台《中国数字货币法》,实现非银机构和个人数字钱包与商业银行挂钩以支持新的货币体系顺利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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