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建筑公司在承包了某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之后,又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把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张某,按照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总金额以及施工工期均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签订后,张某便开始自行招揽工人、购买材料,一开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但施工到一半,意外发生了地震,案涉水电站工程整体停工。后来,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决定终止二者之间的工程合同,并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了核算,其中,对建筑公分包给张某的部分工程也进行了单独核算。

但那之后,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张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张某决定走法律途径,遂自行将建筑公司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的工程款金额跟张某的主张相去甚远。张某不服判决,遂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上诉申请二审。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法院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认为主要争议焦点为:

张某所做案涉工程量、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及未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审期间,法院审理后,决定以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终止合同时的核算结果为依据,从中扣除建筑公司此前已经向张某支付的进度款,计算出建筑公司还没有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然而,从《合同终止协议》来看,发包方在核算工程款金额之外,还对因为停工导致的机械器具损失与留守人员工资进行了认定,其中也包括张某所负责的分包工程,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张某的相关损失与成本。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后,理应按照张某所负责的工程所占的工程款比例,向张某支付机械器具损失以及留守人员工资。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按照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总价与张某所负责部分的工程款,计算出张某所负责工程在总工程的比例,然后再用业主方支付给建筑公司的“机械器具损失和留守人员工资”这笔费用乘以张某的比例,得出了建筑公司在一审判决结果之外,还应向张某另行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代理思路

代理思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由于一审是张某自行起诉的,并未寻求律师的帮助,导致证据准备不足,从而导致了一审判决远低于自己预期的后果。为了确保我方委托人的利益,在接到二审委托申请后,我中心律师对案涉的多份合同、协议进行了仔细地查阅,最终从发包方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合同终止协议》中找到了相关损失约定的条款。

因此,在二审中,我中心律师根据这一点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让法院认同了建筑公司既然已经从发包方获得了损失补偿,那也有义务按比例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相关损失补偿的主张。

本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之所以会出现二审改判的结果,主要原因还是我方委托人一审时过于自信,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就擅自起诉,在证据准备、庭审质证等过程中应对失策,从而让一审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判决。

在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提醒广大工程人,建筑工程是一个法律法规非常复杂的行业,可能很多看起来相似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广大工程人在遇到司法纠纷时,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工程款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