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函〔2021〕187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紫兰至三堆井田道路建设工程(陵宝快速延伸路宝轮段)PPP项目“8·3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紫兰至三堆井田道路建设工程(陵宝快速延伸路宝轮段)PPP项目“8·3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你组《广元市利州区宝轮紫兰至三堆井田道路建设工程(陵宝快速延伸路宝轮段)PPP项目“8·3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规定。

二、同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紫兰至三堆井田道路建设工程(陵宝快速延伸路宝轮段)PPP项目“8·3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广元市利州区宝轮紫兰至三堆井田道路建设工程(陵宝快速延伸路宝轮段)PPP项目“8·3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市政道路交通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排查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此复。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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