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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5起案件中的5名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此5人分别被判处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罚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21年10月22日4时34分许,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L986Q8号小型轿车沿杜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杜康大道与凤山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等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豫CZ097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21年6月18日20时许,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15E8W号小型轿车在汝阳县大小线内埠镇大安警务室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10月1日2时25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G803R号小型客车,沿郭木路行驶至汝阳县上店镇南寨岭加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21年4月28日22时27分许,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CZ8121号小型轿车从内埠镇润岩绿色建材公司前往内埠镇,行驶至汝阳县内埠镇东花坛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6月19日21时许,高某饮酒后驾驶豫 C861U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小线行驶至汝阳县内埠镇安泰家园东侧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近年来,洛阳交警始终对酒醉驾案件实行“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打击了全市酒醉驾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严格、准确、高效办理每一件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彰显了公检法部门打击和震慑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决心!

洛阳交警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司机开车的基本原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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