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至5月期间,大埔县5人通过注册、销售微信账号获利,被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如今,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经法院审查查明,今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小某为通过注册、销售微信账号获利,陆续向罗某湘(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手机卡共计14000多张,共计人民币338000多元。
期间,被告人邓小某先后在惠州和大埔县湖寮镇成立工作室,并雇用被告人邓旋某等4人负责注册、解封微信账号。
在此期间,该工作室共注册约4800个存活的微信号,后由被告人邓小某分别销售,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98万多元。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小某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购买实名制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并以出售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邓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旋某、杨某、余某辉、杨某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小某等5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小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1278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邓旋某、杨某、余某辉、杨某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9600元、12499元、3000元、4528元,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邓小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41278元;被告人邓旋某、杨某、余某辉、杨某娜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梅州电视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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