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13年11月任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在王某任期内,以李某某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但该县公安机关有案不查、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降格处理案件,使相关被害人的涉法涉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最终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长期盘踞该县巧取豪夺,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王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20年,王某因上述违纪问题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对王某上述违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分歧意见

一、 王某作为县公安局局长,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二、 王某作为县公安局局长,监督管理不力,使群众切身利益被侵犯,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群众纪律与工作纪律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二者均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为规则,都与工作过程中能否正确履职相关联,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

群众纪律重在维护党群、干群关系,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质上侵犯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工作纪律重在保障党的工作顺利进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实质上侵犯的是党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要准确定性王某的行为,关键要看王某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还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本案来看,该县公安局在处理多起涉黑案件时,不依法履行职责、打击黑恶势力,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成势,长期盘踞该县为非作歹。表面上看,王某作为县公安局局长,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违反的是工作纪律。但深究其结果可以发现,王某履职不力,放纵涉黑涉恶活动,导致基层群众的涉法涉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最终破坏的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此外,有人认为王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的规定,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处理,而此时的处分条例并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分类,因此不能将王某的违纪行为表述为违反群众纪律。

但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关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仍然适用旧条例,但在违纪行为分类和表述上不应适用旧条例,而应按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因此,根据王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将其行为表述为违反群众纪律,再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其违纪行为,并没有加重对王某的处理,也不违反“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作者系榆林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来源:党风与廉政 作者:孙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