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上)
1.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建立

早在1949年3 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就明确指出:中国的现代性工业中最大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手里,必须接管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没收官僚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家的领导成分。

1949年10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后,人民政府在经济上的首要任务是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特权,接管其在中国的资产,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在全国各大城市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收回了过去长期为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管制了对外贸易并实行外汇统一管理。在日本投降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已被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所接管,在解放战争进行过程中,人民政府将其作为官僚资本先后没收。到全国解放时,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企业还剩下100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是属于英、美垄断资本集团的。在解放初期,中国政府对上述企业进行了监督和管理。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美国政府于1950年12月16日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中国政府被迫于同年12月28日命令管制清查美国政府、企业在中国的一切财产并冻结其存款。在美国政府宣布参加朝鲜战争后,中国政府于1951年4 月30日发布命令征用英国亚细亚火油公司的财产。对于美国等国家在中国的财产,一般不采取无偿没收办法,而是采取包括征用、代管、征购、管制等多种形式分别加以处理。这些被我国政府管制、征用和征购的企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组成部分。

由于官僚资本是代表旧中国的一种反动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解放战争进行过程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官僚资本实行了没收的政策。没收官僚资本,主要是没收国民党政府和国民党大官僚所经营的企业。解放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66%,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没收和接管的工矿企业有:国民党政府原资源委员会、兵工系统、军事后勤系统、交通部、粮食部所属的企业,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国民党的党营企业等,共计2858个,职工129 万人。其中发电厂138 个,采油采煤企业120 个,铁矿锰矿15个,有色金属矿83个,炼钢厂19个,金属加工厂505 个,化学加工厂107 个,造纸厂48个,纺织厂241 个,食品企业844 个。在交通运输方面有:铁路2 万多公里,机车4000多台,客车4000辆,货车4.7 万辆,船舶20余万吨,舟车修造厂30个。在金融方面,接管了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合作金库及其地方银行系统共计为2400多家。在商业方面包括原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中国进出口、长江中美实业等10几个垄断贸易公司。人民政府在没收全部官僚资本后,在这些企业内部又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因而原属官僚资本所有制的经济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并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最主要部分。1949年,国营工业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41.3%;国营经济拥有全国发电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营经济掌握了全国的铁路、邮政、电信以及大部分的现代交通运输业。

此外,在革命根据地中产生的公营经济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来源之一。早在1927年,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营经济。这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一些军用工业,如兵器、弹药、被服、炼铁等,也有一些民用工业,如煤炭、盐、纺织、造纸、皮革等。根据地中的公营经济还包括商业和银行等单位。

国营工业大多技术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比较高,职工在国营企业中主人翁意识强,生活稳定,享有各种权利,劳动热情高涨,因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当时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到1952年,国营工业产值在全国现代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提高到56%,国营批发商业的营业额在全国批发商业营业额中占60%。由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它在多种经济成分中居于领导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

2.土地制度的改革

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民主革命阶段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新中国建国初期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基本条件之一。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70-80 %。他们凭借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制,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农民,而约占农村人口总数90%的贫农、雇农和中农,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地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加以废除。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老解放区就在有1.2亿农业人口(占全国农村人口27%)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 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将这项决议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接着,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等文件,并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

在土地改革中,实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有步骤有分别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与此同时,还规定下列政策:对占农村人口5 %的富农阶级,由过去征收多余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对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如不超过当地平均每人占地的一倍,不予没收;对地主,除没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乡村房屋外,其他财产及兼营的工商业,不予没收,并分给一份土地;对少数民族、华侨等特殊土地问题,规定了更灵活的政策。到1952年8 月,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这样,全国大约又有3 亿多农民分得了约4600万公顷土地(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46.5%)和大批生产资料,免去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约3500万吨粮食的地租和其他一些繁重的劳役。

土地改革的完成,一方面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速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以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