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宣称拥有2.2亿注册会员的世纪佳缘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的第二天,便生效了一份更新后的“世纪佳缘隐私保护政策”。戏谑的是,在世纪佳缘网后台,注册会员的个人私密信息都被“公开”提供给了“红娘”销售人员,来掌握用户的择偶偏好进行“精准营销”。
案情回顾
11月上旬,澎湃新闻通过应聘入职世纪佳缘网线下一家VIP服务中心(直营店),成为一名以电销为主的婚恋销售(以下称为“销售红娘”)。经培训上岗后即获得了世纪佳缘网的会员管理后台权限,通过后台可以随意查看会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会员浏览的异性照片记录,以及发送的所有聊天记录。
对这种侵犯会员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一位销售不以为然,“这有什么,方便做人物刺激呗。他喜欢长头发的,你就说长发,照着他看过的异性条件描述就行了。”
还有销售红娘“告诫”记者,即便是看到聊天内容存在异常,有“杀猪盘”或是诈骗迹象,也当做没看到,否则被用户反手举报公司侵犯个人隐私,“那就麻烦了。”
婚恋平台为达“精准营销”目的,默许销售人员随意游览用户私密信息这一现象,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且已触碰法律红线。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笔者观点
现在企业利用大数据算法分析从而对用户进行精准服务已经非常普遍,但前提是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用户之间私下的沟通内容以及个人偏好是会暴露用户消费习惯以及个人信息的,而这类信息是我们现在非常重视的高度敏感的隐私信息。世纪佳缘躲在平台背后进行“偷窥”的行为,不仅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违反了《数据安全法》,甚至世纪佳缘的工作人员对利用其平台进行诈骗的人视而不见,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不作为犯罪。
笔者提醒,除了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之外,行政监管和司法也必须齐头并进。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网络主管部门应对这类婚恋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尽量消除监管盲区。一旦发现必须依法处罚,只有侵权成本高于侵权收益才能有效杜绝违法行为,落到实处,这样法律才不是一个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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